作为国家层面专门规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要制度文件,《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直击当前产业发展堵点、痛点,补齐法治保障短板,成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关键举措。

《规定》的亮点在于针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科学的反制措施,强化了涉外安全立法的体系性,进一步丰富我国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

产业链供应链是大国经济循环畅通的“生命线”,其安全稳定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国家总体安全。近日,《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以专门性制度安排,为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筑牢法治屏障,为应对风险挑战、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作为国家层面专门规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要制度文件,《规定》直击当前产业发展堵点、痛点,补齐法治保障短板,成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关键举措。

针对我国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等关键领域存在的核心技术“卡脖子”等问题,《规定》要求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第二研究室主任王明辉认为,这一制度安排能够引导各类资源向关键领域集聚,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

针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面临的断供、价格波动、物流受阻等风险,《规定》建立产业链供应链风险监测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识别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等应急处置措施,快速应对突发风险,确保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规定》还明确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彰显了中国作为多边主义的坚定维护者、经济全球化的有力推动者,致力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廖诗评表示,作为一部专门的涉外安全立法,《规定》的亮点在于针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科学的反制措施,强化了涉外安全立法的体系性,进一步丰富我国涉外法律斗争工具箱。

针对违反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违背市场交易原则,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规定》作出清晰界定,并明确禁止或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收取特别费用、限制投资与交易合作等一系列反制措施。相关条款与反外国制裁法紧密衔接,授权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反制清单、实施对应举措,形成权责清晰、衔接顺畅、执行有力的涉外安全法治体系,为维护国家产业安全提供刚性保障。

从国际合作来看,我国持续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协作。2025年,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货物贸易额达23.6万亿元,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2833.6亿元。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是双方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选择,也是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世界贸易组织讲席(中国)研究院研究员洪晓东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单独应对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加强多边双边合作是应对产业链供应链不确定性的最优方案。《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明确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在明确政府部门采取有关风险防范措施的同时,也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

从治理体系来看,《规定》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主动报告安全风险,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长效机制。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港航供应链分会秘书长杨达卿表示,当政府、市场、社会形成合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方能从“应激反应”的被动模式转向“前瞻预防”的主动模式。行业协会商会既需要加强国际对话交流,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标准互认互通,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消解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任赤字,也需要积极推进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预警监测,引导企业参与构建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专家表示,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长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链主企业,当越来越多的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在国际舞台上拥有影响力,中国将为全球的产业链供应链注入更多稳定性与确定性。(经济日报记者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