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6年第1期
编者按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是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新课题。强化对此过程的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最高检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与《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于2025年2月共同举办了“加强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公诉职责及其处置的法律监督职能”主题征文,收获了来自检察系统四级院及广大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工作者的高质量文章。本刊聚焦涉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法律监督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以加强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法律监督为切口,选取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强加密性、匿名性、价值波动大、技术依赖性强等特征,提出“司法监管下委托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管理、处置全流程检察监督”及“境内境外双向互通合作”等模式,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提供实践方案的征文获奖文章,以飨读者。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
实施路径
李鹏飞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三级高级检察官
李 扬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五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随着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处置问题日益凸显。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强加密性与匿名性等技术特征与传统司法处置机制存在根本性冲突,在实践中表现为:处置方式的合法性悖论、程序正当性缺失、技术应对能力滞后。应当采用“司法监管下委托处置”模式,由司法机关把控决策权和监督权,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执行事务,并通过完善法律依据、规范准入机制、健全程序保障和技术支撑来确保处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关键词:虚拟货币 司法处置 委托处置 程序正当性 技术适应性
全文
虚拟货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采用密码学方式保证安全性,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征的数字资产。在刑事犯罪领域,虚拟货币既被广泛用作犯罪工具,也常成为诈骗、盗窃等侵财犯罪的犯罪对象。传统的财产追缴与处置机制建构于中心化金融体系之上,其运行逻辑与虚拟货币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冲突——私钥控制模式使司法机关的强制权难以直接发挥效力,分布式账本技术更令传统的查封扣押措施面临障碍。当前司法实践主要有司法机关直接处置、“币商回收”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三种路径,但均面临合法性质疑和技术风险。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技术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张力:区块链技术的设计初衷在于通过分布式共识机制实现“去信任化”运行,排斥任何中心化权威的介入;而司法制度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权威机构实现对财产的控制与处分。如何在维护法治权威的同时尊重技术规律,构建既符合法律正当性要求又能有效应对技术挑战的处置机制,是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拟从财产法律定性、技术适应性和程序正当性三个维度切入,提出“司法监管下委托处置”模式,从法律依据体系化构建、处置机制规范化设计、程序保障与技术支撑系统化完善三个维度构建完整的处置制度体系。需说明的是,本文所称涉案虚拟货币特指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加密数字货币,不包括游戏币等中心化发行的虚拟财产。
一、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理论基础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理论基础,涵盖技术特征认知与财产属性界定两个核心维度。前者揭示司法处置面临的客观约束条件,后者为处置行为提供法理正当性依据。
从技术维度审视,虚拟货币具有三个构成司法处置根本挑战的特征:一是去中心化架构使传统的金融机构配合机制失去作用基础。二是强加密技术使私钥成为资产控制的唯一凭证,一旦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或私钥丢失,司法机关便陷入“有案无财”的尴尬境地。三是匿名化特性使账户地址与用户真实身份之间缺乏天然关联,传统资金追踪方法频频碰壁。不同类型虚拟货币在技术特征、市场表现与法律风险上存在显著差异,要求司法处置采取相应的差异化策略。
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是司法处置的逻辑起点。虚拟货币符合刑法意义上财物的构成要件:具有管理可能性——私钥持有者能够实施排他性支配;具有转移可能性——通过区块链网络可实现点对点价值转移;具有客观价值性——基于供需关系形成的经济价值客观存在。《民法典》第127条为虚拟货币纳入财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上位法依据,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虽否定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但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实质确认了其财产属性。这种“禁金融属性、保财产属性”的规制逻辑,为司法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法理基础。
二、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现实困境
当前我国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实践中,主要存在司法机关直接处置、“币商回收”、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三种模式,均暴露出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处置方式的合法性悖论
司法机关直接处置模式面临双重风险。一方面在监管层面,私钥的拥有者具有虚拟货币的控制权,一旦司法人员掌握私钥就获得了对资产的绝对控制权,但这种控制缺乏有效制约。另一方面在市场层面,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山寨币甚至可能在短时间内币值归零,而司法机关普遍缺乏专业的市场分析能力,难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
“币商回收”方式本质上构成司法机关与虚拟货币经营者之间的直接交易,与现行禁止性规定存在冲突,且币商资质、定价机制缺乏规范。
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虽然解决了部分技术难题,却引发了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第三方处置机构协助变现的行为面临合规风险。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资质评价标准,同一机构在不同地区的认定结果差异较大,易引发权责不清甚至利益输送问题。更棘手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的全球化特征使得处置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产生潜在的洗钱风险。
(二)程序正当性与权利保障的缺失
虚拟货币被扣押后,被追诉人经常陷入“三无”困境——无法知悉扣押状况、无法接触被扣财产、无法监督处置过程。善意第三人既无法及时获得处置程序的通知,也面临救济渠道不畅的困境。查封扣押程序同样存在弱化问题:私钥的获取、验证、保管缺乏标准化操作流程,扣押清单制作过于简单,见证程序经常缺位。监督层面,普通监督人员不具备解读链上数据的专业能力,处置各环节缺乏全流程记录和信息公开机制,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三)技术能力与标准化体系的滞后
私钥获取是虚拟货币处置的首要技术难题,面对不认罪、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传统侦查手段往往无能为力。“链上侦查”与“链下侦查”的技术融合尚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使用混币服务、隐私币等技术手段隐匿资产的行为,追踪难度极大。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同样存在结构性缺失,多签名钱包、冷热钱包分离等成熟安全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不足。[8]处置标准化体系的全面缺失也是突出问题——处置时机判断标准不统一,价格确定机制混乱,不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处置经验。
三、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规范重构
面对上述困境,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已开始探索制度化解决方案。2024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涉虚拟货币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同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刑事诉讼中涉及虚拟货币处理的规范指引》。这些探索虽迈出重要一步,但仍需从法律依据、处置机制、程序保障三个维度进行全面规范重构。
(一)处置法律依据的体系化构建
在立法层面,可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涉案虚拟财产处置的专门条款,明确虚拟货币的“特殊数字财产”法律地位,并区分三种情形处理:作为犯罪工具且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适用没收制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形态的适用追缴制度,在退赔被害人后剩余部分上缴国库;来源合法但因案件需要扣押的,在案件终结后应及时返还。这种分类处置框架既符合《刑法》第64条的基本精神,又充分考虑了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在司法解释层面,建议最高司法机关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专门指导意见,就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与金融监管的政策目标并不矛盾达成一致。在实务操作层面,公检法机关应当联合制定统一的处置规程,确保处置活动有章可循。
(二)“司法监管下委托处置”模式的制度设计
当传统司法权力遭遇区块链技术壁垒时,单纯依靠国家强制力已难以完成对虚拟货币的有效处置。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处置的做法,即司法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交由具备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变现。从法理上看,这种委托处置并非司法权力的让渡,而是司法权力实现的技术通道。程序正义理论的核心关切不在于由谁来具体执行,而在于程序设计能否保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可问责性。我国近年来在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方面已有诸多探索,如委托鉴定、委托拍卖等制度均体现了这一趋势。在虚拟货币处置领域,司法机关牢牢把控决策权和监督权,同时借助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完成具体执行任务,是对这一方向的延续。
所谓“司法监管下委托处置”,是指司法机关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代为追缴,该机构将虚拟货币出售并扣除服务费后,将变现所得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牢牢把控处置决策权和监督权,第三方机构则在司法授权和监管下承担私钥托管、市场变现等具体执行事务。这一模式既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又确保司法权威不受削弱,既提高处置效率,又防范潜在风险。
可设计双轨处置程序,区分自愿处置与强制处置两种情形。自愿处置程序适用于被追诉人主动配合的情形,可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衔接,将配合处置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强制处置程序适用于被追诉人拒不配合的情形,鉴于其对财产权的重大影响,应当参照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设计,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处置措施依法进行监督。第三方机构准入应当从技术能力、合规能力、风险控制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入选机构具备处置能力。技术能力方面,要求机构具备区块链技术团队、安全防护系统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合规能力方面,要求其无违法违规记录并接受反洗钱等监督;风险控制方面,要求有充分的准备金及专业的法务支持。管理机制上应建立动态调整的“黑白名单”制度,可探索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检法机关统一授予资质。在跨境合作机制上,应建立境外合作机构“白名单”制度,建立专门的涉案资金跨境流动通道,在符合反洗钱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在全流程控制机制上,可借鉴“控制下交付”的成功经验。在技术控制层面采用多重签名钱包技术,让司法机关和处置机构共同持有私钥分片,且任何交易都必须获得双方授权才能执行。在交易控制层面严格限定交易对象和方式,禁止场外交易和点对点交易。在资金控制层面建立专门的司法处置账户体系,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每一笔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三)程序保障与技术支撑的系统完善
1.健全权利保障机制。知情权的落实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处置决定后及时告知被追诉人及善意第三人,具体则可借鉴“区块链送达”模式。在资金清退环节,虚拟货币变现后的清退方案应当依据《刑法》第64条规定制定,明确退赔顺序: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优先返还,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追诉人来源合法的财产在案件终结后返还,违法所得在扣除上述费用后依法上缴国库。清退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被追诉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关系,确保各方在资金分配中的合理诉求得到回应,而辩护权的实质保障要求赋予辩护律师参与处置方案制定过程的权利。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则需建立处置异议审查制度,若被追诉人及善意第三人对处置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异议,上级机关将组织审查;同时设置紧急叫停机制,在处置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错误或相关权益面临不可逆损失时,可以紧急终止处置程序;若因处置不当造成权益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
2.实施风险防控分级分类处置策略。对于价格波动剧烈的主流币,可采取分批处置、对冲保值等策略;对于稳定币,可适当延长持有时间择机处置;对于流动性差的山寨币,则应尽快处置以避免出现币值归零风险。在技术能力建设上,一方面培养既懂技术又熟悉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开发全国统一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信息平台,对案件管理、资产评估、风险追踪、处置执行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以建立覆盖处置全流程的监督框架。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1月(司法实务版)
第10101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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