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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烟草 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

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责任;

明确建立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制度……

4月1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新制定的《四川省档案条例》。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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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新制定和修订的

4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01

烟草销售、烟叶种植有变化!

新修订的《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来了

近年来,四川烟草专卖执法环境和要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涉烟违法行为呈现新趋势,出现了电子烟、加热卷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烟机等形式违法销售卷烟的新渠道,通过物流寄递企业大量贩运卷烟的新情况。对新修订的《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会上进行了发布和解读。

在健全协作机制方面,《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执法协作工作机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烟草制品衍生品的监管。

《条例》强化流通监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管理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的销售流通;明确禁止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回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此外,落实国家部署,《条例》依法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调整范围;加强涉烟类烟产品监管,禁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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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视觉中国

《条例》规范烟叶种植。细化完善烟叶种植和种质资源管理规定,规定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烟叶种植计划,对烟叶种植实行计划管理,对适宜种植烟叶的地区给予扶持;明确烟叶产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在基本烟田保护区推行科学的粮烟轮作制度。

会上还介绍,全省烟草系统将严打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及仓储运输等各类违法,摧毁违法产业链;严查非法电子烟、空管烟等,严控网络、寄递渠道;严守未成年人保护底线,加强“烟卡”等烟草制品衍生品监管,守护青少年健康。

02

明确适用范围、规范监督程序

新修订的《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5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财会监督工作实践的深化拓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原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完善。从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的财会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明确财会监督是指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相关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对属于其监督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监督对象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

同时,《条例》明确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五元一体”财会监督体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各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财会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此外,《条例》要求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养,提升监督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推动有关平台、系统的协同联通,提升财会监督数字化、信息化水平。

03

事关气象灾害明确责任、完善监测

新修订的《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

我省是全国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范围广、频率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会上发布新修订的《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条例》分6章,共50条。其中,细化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深化上下游、左右岸邻近省、市、县区域交流协作;进一步推动科技赋能,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

同时,完善气象灾害普查、防御规划编制规定,强化防御设施建设;突出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分区域、分灾种规定针对性的防御措施,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责任;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体系。

此外,《条例》还界定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范围,规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明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主体责任,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机制。在规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上,完善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解除程序,明确对个人防御能力较弱的特殊群体的帮扶责任。

接下来,四川将强化科技研发与应用,鼓励气象灾害领域科研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与气象业务融合,完善精密监测网络,统筹建设气象监测体系。

04

聚焦档案规范收集、管理与利用

《四川省档案条例》6月9日起正式施行

新制定的《四川省档案条例》共6章49条,将于6月9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完善了档案工作机制,对档案主管部门、地方国家档案馆、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档案形成和保管单位职责进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管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同时,优化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范围,落实档案移交接收责任,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加强对专业档案的管理,明确地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要求,规定地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条例》还细化了开放利用措施,为公众提供既规范又开放的档案利用环境。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明确档案优先利用的内容和方式,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优先利用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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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视觉中国

此外,在体现历史文化特色方面,《条例》总结与提炼近年来我省在红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等保护和开发工作中积累的成熟实践经验,将其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明确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共享,以及发挥红色档案在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中的重要作用。

会上还介绍,预计2030年,省市县三级205个综合档案馆将全部建成数字档案馆,建成一批数字档案室试点,档案工作全面实现数字化转型。省档案局将联合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制定出台四川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和管理办法,扩大四川档案文献影响力。

来源:四川发布客户端

编辑:刘睿娟

校对:卢雪英

责编:岳诗蕊

审核:李娅妮

监制:谭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