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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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存在是出借人降低资金风险的重要保障,不少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后才愿意放款。但实践中,部分借款人因向不特定多人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被认定涉嫌非法集资(常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那么,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还要承担借款担保责任吗?

最高院2010年公报案例《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即使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审判决陈晓富对本案借款予以归还,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核心法律依据

1.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2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明确否定“涉刑即无效”,确立“民事无效事由单独认定”规则。

2.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单个借款合同有效的核心要件,与借款人整体是否涉刑无关。

3.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仅针对合同本身的违法性,而非借款人的整体犯罪行为。

4. 补充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非吸案件中,善意出借人的合法债权,可通过民事途径或刑事追赃程序实现,不因其涉刑而丧失。

周军律师提醒,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大规模吸收资金”,二者的法律评价互不冲突。借款人涉非吸,不代表所有借款合同都无效,善意出借人的合法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出借人需坚守合法底线,不参与非吸、不使用赃款放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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