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总局曝光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让众多企业和财务人员绷紧了神经。税务监管持续升级,即便企业无心收票,也可能因上游问题被动踩坑。财务人该如何提前防范虚开风险,一旦中招又该怎么合法自保、降低损失?这篇攻略讲透所有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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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虚开发票案,

涉案金额12亿,波及1936户受票方!

2026年4月1日,税务总局公布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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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案手段

犯罪团伙非法购买公民信息,注册346家空壳企业,无真实业务交易,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7846份,涉案金额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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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结果

  • 346家空壳公司开具的全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
  • 主犯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 税务对1936户受票企业开展立案核查。

三、稽查线索

  • 有销无进,数据严重异常

346家空壳公司均呈现 “零进项、高销项” 的极端特征,违背企业正常的经营逻辑。

  • 开票即失联,典型走逃式虚开

集中开完大量发票后,马上注销或失联。税务系统会监控纳税人的状态,发现异常注销、无法联系,触发预警。

两个疑点加在一起,结合资金回流分析,税局基本锁定虚开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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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踩坑!

这四种情况,全算虚开发票!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无业务开发票才是虚开,实则理解偏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记载内容与真实交易不一致,即为虚开,具体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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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监管升级要点:2026年税务监管全面进入“以数治税”阶段,金税四期实现发票、资金、业务、人员、社保五流联网,电子发票的“数字指纹”可实现秒级追踪,同一IP、设备、银行账户开具的发票会被聚类识别为“关联虚开”,虚开的操作空间已被彻底堵死,任何虚开行为都将被精准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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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00家企业被牵连!

受票方如何自保

业主观无虚开意图,但因上游供应商走逃、虚开等问题被动收到虚开发票时,按以下步骤处理,是降低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的关键,核心原则为:及时止损、主动纠错、留存证据、配合核查。

第一步:立即停止使用该发票

  • 尚未抵扣进项税的,不要再抵扣;
  • 尚未入账的,不要再入账;
  • 已经入账的,做红字冲销或反向分录。

第二步:增值税处理,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需做进项转出,并补缴对应增值税及附加税。

1、账务处理

  • 确认应补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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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转至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进项转出申报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根据税务机关送达的文书类型,选择对应栏次填列,区分标准:

  • 第19行“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通知书》,明确认定虚开的情形;
  • 第23a行“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仅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告知书》,无正式稽查文书,税务机关通知先行转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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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情形调整扣除

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列支的,需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1、账务处理

  • 确认应补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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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申报调整

  • 当期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栏“其他”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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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前年度费用:需要更正对应年度所得税汇缴申报表,完成纳税调增并补缴税款。产生滞纳金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且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特殊例外:真实交易下的合法替代凭证

若能证明交易真实,仅发票不合规,且满足以下前提,根据税总2018年第28号公告第14条,凭替代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适用前提(需满足其一):

① 对方已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② 对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③ 因对方走逃失联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替代凭证清单(缺一不可):

① 无法补开原因的证明资料(如工商注销截图、非正常户公告等)

②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③ 非现金支付的付款凭证(必须提供)

④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

第四步:向税务机关主动报告,提交完整证据链

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提供你已经掌握的全部证据(合同、付款记录、入库单等)。主动报告、主动转出、主动补税,是争取从轻处理的关键。

第五步:追究上游责任,保留追索权利

要求开票方补开、换开合法发票。如果对方已经走逃失联,保留追索权利,同时配合税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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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善意取得”?

怎么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收到虚开发票,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处罚会大幅减轻,这也是企业自保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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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1、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无法享受“不加收滞纳金”等待遇。

2、在“以数治税”的精准监管下,“善意取得”的认定空间已明显收窄。企业日常做好这三件事,才能为自证“善意”留下关键证据:

  • 事前防范——做好供应商调查,坚持“四流一致”;
  • 事中留证——保存完整的交易证据链(合同、付款、物流、入库等);
  • 事后补救——发现虚开发票,按5步走,主动报告,争取善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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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如何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财务记住“四流一致”

补救不如防范,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守住四流一致原则,降低收到虚开发票的风险,四流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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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若出现任何“一流”不一致,需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合理解释及书面证明(如集团内代付款的三方协议、委托付款函等),切勿心存侥幸。

对于大额交易,建议在付款前通过电子税务局、企查查等工具核实供应商状态(成立时间、社保人数、是否非正常户等)。

守住四流一致+留存完整证据链,是财务人保护自己、保护企业的最好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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