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评审, 德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心拟确认刘希顺同志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事迹材料附后)。
刘希顺见义勇为事迹
刘希顺,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德州市图书馆馆员。
2026年1月1日8时30许,在德州市图书馆北侧小广场,一名同事倒地昏迷、意识丧失、情况危急。为争取宝贵抢救时间,刘希顺同志主动上前,在无任何防护的情况下,将昏迷的同事背起,快速向温暖的馆内转移,直至一楼流通部妥善安置。完成转移后,积极协助拨打120、看护伤者、安抚家属、并随救护车一同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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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救援全程紧张急迫,刘希顺同志作为年近六旬的老同志,在严寒中主动承担了最耗体力的背负转移工作,且从发现险情到随车护送,精神与体力均处于高度紧张和持续消耗状态。在救护车即将抵达医院时,刘希顺同志身体严重透支,突发晕厥,后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该同志在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及时实施救助,有效保护了他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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