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针对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依法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司法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父母双方平等监护权。

“我求了夏某无数次,只想看女儿一眼,抱她一下,却都被他一次次拒绝。我实在走投无路,只能请求法院帮帮我,让我见见孩子……”3月28日,当事人李女士来到榆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哽咽着递交申请书,希望法院帮助找回被丈夫夏某带走的女儿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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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夏某因家庭矛盾处于分居状态,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的女儿小天目前未满 4 周岁。分居后,双方就孩子照料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夏某擅自将女儿带至其父母处共同生活,并拉黑李女士联系方式,长期拒绝李女士探望、联系女儿的合理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即便夫妻分居,也应理性协商子女抚养、探望事宜,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另一方监护权。夏某长期拒绝、限制李女士行使监护权,已构成人格权侵害。

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保障未成年人与母亲的合法权益,法院在立案后三日内,发出首份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禁令明确禁止夏某侵害李女士的监护权,同时要求夏某在规定时间内将小天带至法院家事审判中心,由李女士进行探望,并确定李女士后续可定期探望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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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送达后,承办法官当场对夏某开展法治教育,明确告知其将孩子当作“私有财产”,以抢夺、藏匿方式争夺抚养权,既侵害另一方监护权,更会给孩子造成长期心理创伤,属于违法行为。

经过法治教育,夏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李女士发送女儿的近期照片,并告知孩子居住地址,让分离两年的母女得以顺利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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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预防性保护制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若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夫妻矛盾不应以牺牲孩子成长为代价,切勿将子女当作争夺利益的“筹码”,此类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记者 方慧 综合“榆阳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 刘雅娇 叶蕊 责编 李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