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骗保杀害亲生女儿,法律会如何严惩?
2025年11月29日凌晨,武汉汉阳长江边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男子姚某某将年仅4岁的亲生女儿小琳(化名)强行按入江水中,随后抛入江中,面对孩子的求救置之不理。事后,他不仅编造“溺水意外”的谎言报警,还假意对女儿的遗体进行“急救”,试图掩盖犯罪事实。更令人震惊的是,早在案发五个月前,姚某某就已花费60元为女儿购买了“小顽童”少儿意外险。目前,姚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起案件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法律将如何严惩这样的行为?
一、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姚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预谋性和手段残忍性。从作案经过来看,姚某某不仅事先购买了意外险,还深夜将女儿带到偏远的江边,强行将其按入江中后抛入江水,面对孩子的求救毫无怜悯之心。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预谋杀人、杀害未成年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杀人等情形,均属于从严惩处的范畴,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案中,被害人年仅4岁,属于需要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而作案人恰恰是其亲生父亲,这种严重背离人伦底线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法律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保险诈骗罪
姚某某为女儿购买意外险后,通过杀害女儿制造“意外溺水”假象以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还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列举了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无论姚某某最终能否实际取得保险金,其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实施杀人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三、数罪并罚
在“骗保杀人”案件中,作案人通常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对此,《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姚某某的行为将面临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骗保杀人的恶劣行为,法院通常会依法从重处罚,极有可能判处死刑。例如,2024年福建三明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甲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亲生儿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精神鉴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目前,姚某某的家属主张其作案时精神状态异常,警方已依法开展精神鉴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情形:
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姚某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程度的刑事责任。
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在作案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但即便如此,其行为若造成他人损害,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相关鉴定结果尚未出炉,有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保险是抵御风险的保障工具,绝不是牟取不法利益的“提款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尤其是涉及人身伤害甚至杀人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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