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黄海婷 胡梦然 深圳报道
4月1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制定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的专门规章,首次以“禁止条款”形式明确:平台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消费习惯等数据对同一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同价格。
新规施行当天,《华夏时报》记者在某电商平台实测发现,一款标价899元的品牌老爹鞋,点击链接后页面价格显示为639元,最终选款后价格为464元。然而,记者就同一款鞋采访多位该平台VIP会员用户时,她们看到的价格分别为499元、439元。4月11日,记者再次尝试下单同款商品时,价格已变为589元。
“我是4月10日朋友分享给我的这双鞋,点开链接发现价格跟他那边显示的不一样。他那边是464元,我这边是499元,贵了35块钱。”消费者古女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古女士的困惑并非个例。另一位VIP会员邓女士向记者反映,她4月10日看到的价格是639元,朋友看到的却是439元。更令她不解的是,4月11日再次点击时,价格又变成了589元。
面对消费者的质疑,《华夏时报》记者向该店铺客服询问,得到的回应是:“店铺会不定期参与天猫平台活动,品牌也会推出优惠回馈客户,不同活动的商品价格会有变动,也可能产生支付金额的差异。”
然而,“活动不同”的解释真的能服众吗?当同一商品在同一时段对不同用户显示迥异的价格,当老用户、付费会员反而比普通用户支付得更多,这背后恐怕不是简单的“促销差异”能够概括。消费者的个体遭遇,指向的是一个更深层的追问:算法究竟在依据什么定价?
动态定价如何“算计”忠诚用户?
同一商品、同一时间、同一平台,价格却因人而异——这背后究竟是正常的营销差异,还是算法驱动的“精准收割”?
凌雁管理咨询首席咨询师、互联网时代营销专家林岳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从经济学原理层面给出了分析框架。他指出,大数据杀熟与传统价格歧视既有同源性,又有本质区别。“传统价格歧视通常基于客观的市场分割和差异化交易条件,比如学生优惠、早鸟价、批发零售价格梯度,这些在消费者知情且有一定预期范围内。”林岳表示,“但大数据杀熟利用用户画像数据,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
林岳进一步拆解了这一模式的运作逻辑:平台会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实施精准价格“收割”。与传统差异化定价相比,这种模式具备三大特征——隐蔽性,消费者意识不到自己“被差异化”;数据驱动,定价依据从客观交易条件变成主观用户画像;单向性,信息优势完全掌握在平台手中,消费者毫无议价能力。“新规出台后,这一盈利逻辑确实面临根本性重构。”林岳判断。
如果说林岳的分析揭示了大数据杀熟的“商业模式内核”,那么法律视角的审视则为其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圳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梁卓向《华夏时报》记者给出了更清晰的法律界定标准:“区分大数据杀熟与合法差异化定价,核心边界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与定价数据来源合规性。”
梁卓进一步阐释,从实操场景看,大数据杀熟存在明显信息壁垒——同一商品针对不同用户设置悬殊价格,平台未对价格差异作出任何说明,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用户权益。“从法律层面判定,关键看定价模型是否滥用用户个人信息与身份数据。若平台基于用户购买喜好、消费频率、使用设备、地域场景等个性化隐私数据量身定制歧视性价格,即构成大数据杀熟;若定价仅基于成本、市场供需等客观经营要素,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则属于合规的差异化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梁卓特别强调,新规中“同等交易条件”的实质,是实现“成本对等、权益对等、认知对等”的全方位公平交易。“当前市场中诸多隐性杀熟行为,如会员溢价、老用户无专属优惠、地域差别定价等,表面上交易标的完全一致,实则依托算法构建信息差与认知差。平台利用数据优势掌握用户消费惯性、忠诚度等隐私信息,绕过真实交易成本,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别收割。”
中国战略科学家、经济学家、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新规要求公开动态定价规则,核心是公开“定价逻辑、影响因素与关键变量”,而非核心算法代码与商业机密。“透明化是‘晒规则’,而不是‘晒源码’,目的是打破算法黑箱、遏制价格歧视,而非剥夺技术创新权益。边界清晰可辨:必须公开的是价格形成的基本规则,如网约车车费构成、外卖配送费计算维度、促销补贴条件等;无需公开的是底层算法模型、参数调校、数据处理细节等核心技术,这些属于平台合法商业机密。”
万亿元市场迎合规大考
当“算法算计”被新规明确禁止,受影响的远不止消费者一端的公平交易——更深层的震荡,正在平台经济的商业逻辑和生态格局中蔓延开来。
林岳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新规将推动平台与商家的关系从“支配、依附”走向“协作、共生”。“过去是商家‘求’平台给流量;未来,平台需要靠更好的服务和赋能来吸引优质商家。”与此同时,流量分配机制的重构也成为必然,“既然平台不能再用‘低价’作为流量分配的核心标准,那就必须建立更科学的评估体系。”
对于中小商家而言,这或许是一个转折点。林岳指出,过去中小商家是平台强制降价的最大受害者,“既没有规模效应带来的成本优势,也缺乏议价能力和流量自主权,陷入‘不降价没流量,降价就亏本’的恶性循环。”新规明确保障平台内商家的自主定价权,严禁平台以限流、降权、下架等手段胁迫商家参与低价促销,“这等于给了中小商家一张‘护身符’——他们终于可以根据自身的成本结构、产品品质和品牌定位来合理定价,而不是被平台牵着鼻子走。”不过,林岳也提醒,政策红利不会自动转化为竞争力,“当低价不再是唯一的生存法则时,商家面临的竞争维度会更多元,也更考验真功夫和实力。”
朱克力则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当前平台经济进入转型关键期,“经过多年高速增长,用户规模与市场渗透率趋于饱和,单纯靠流量扩张、低价竞争的模式难以为继,行业内卷加剧、商家利润变薄、消费体验受损,必须从‘拼规模、抢流量’转向‘拼质量、创价值’。”在他看来,新规作为首部系统性专门规章,是转型的重要制度基石,“它以禁止条款划清合规底线,遏制大数据杀熟、强制降价、虚假促销等乱象,让价格回归价值、竞争回归理性。”
对于外界担心的“强监管是否会抑制创新”,朱克力持明确否定态度。“严格监管不会抑制平台经济增长,反而会优化增长结构、提升增长质量。”他向记者描绘了未来增长动能的多重来源——技术创新是核心动能,平台将加大AI、大数据、云计算等研发投入;服务升级是重要支撑,聚焦消费升级与品质需求;生态赋能是关键增量,从交易撮合转向全方位赋能商家;模式创新是活力来源,探索“交易+服务+数据”多元盈利。“多重动能协同发力,推动平台经济从规模驱动转向质量驱动、从流量竞争转向价值竞争。”
从商业模式重构到增长动能转换,平台经济的这场“合规大考”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朱克力预测,未来5年平台合规将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治理,分三阶段有序演进:落地适应期(1—2年),核心是对照新规全面自查整改;深化完善期(3—4年),合规从表层规则转向内部治理,建立常态化合规体系;生态协同期(第5年),合规从平台自身延伸至全生态,构建多方共赢的生态体系。
如果说朱克力勾勒的是平台经济转型的宏观路线图,那么梁卓则从执法机制层面揭示了新规如何让监管真正“长出牙齿”。“新规的核心价值在于以法治化形式建立‘穿透式场景公平准则’。”他向《华夏时报》记者解释,该原则不受优惠券补贴、会员体系包装、个性化推荐等外在形式遮蔽,“只要平台脱离真实经营成本,单纯依靠用户忠诚度、设备标签、消费习惯等要素制造不合理价格差,均可直接认定为大数据杀熟违法行为。”
更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模式的革新。梁卓向记者透露,新规配套将建立科技驱动的穿透式执法体系,如同为算法装上“公平红绿灯”。依托企业算法备案、实时数据联网监测等手段,实现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溯源全流程管控。未来无需等待用户发起维权,监管部门可通过技术手段直击算法黑箱,精准识别、查处价格歧视行为。这标志着监管逻辑的根本转变——从依赖消费者投诉举证的被动模式,升级为主动穿透式执法的主动模式。
梁卓进一步向平台企业提出了四条明确的合规路径:算法定价合规,摒弃以用户剥削为核心的设计目标;数据使用合规,实行定价场景专属授权机制;增值服务合规,杜绝利用会员身份设置价格歧视;多维联动合规,推动隐私、数据、价格、竞争“四维一体”深度绑定。
长远来看,这场变革的影响将远超定价机制本身。林岳向《华夏时报》记者展望了营销创新的未来方向:“营销的重心将从不断打折促销转移到构建品牌价值和用户信任;平台将更加注重内容生态的建设,通过优质内容吸引用户;透明定价将成为一个营销卖点——当消费者知道平台不会‘杀熟’,这种信任感本身就是最有力的竞争力。”他总结道,“算法的真正价值不是把一块蛋糕切得更‘精明’,而是把蛋糕做得更大。”
截至发稿,《华夏时报》记者再次测试发现,前述品牌老爹鞋在不同用户端的价格差异依然存在。新规已亮剑,但从条文落地到根治“算法算计”,仍需监管执法的持续跟进与平台经营逻辑的深层变革。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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