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龙里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龙里县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航受贿罪一案。对张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航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三万六千二百六十四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张航利用担任龙里县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黔南州公安消防支队龙里县大队大队长,龙里县应急管理局党组(党委)书记、局长,龙里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接、资金拨付、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3.6264万元。
龙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航具有坦白情节,且如实供述大部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航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航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11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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