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力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塞上枫桥”撷取部分典型案例,还原过程事实,剖析法律依据,以案释法说理,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借鉴与启迪,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4年4月,李某军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代加工、购买等方式从徐某民、张某彬、高某军处获得非法制造的“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1170720个,并在妻子注册的淘宝、拼多多店铺销售该包装袋。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军住所及仓库内查获“中宁枸杞”包装袋310750个。

徐某民、张某彬、高某军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除李某军外,又销售于张某平等人。

其中,徐某民非法制造、销售上述包装袋948245个,张某彬220675个,高某军95700个。

李某军、徐某民等5人违法所得共计56855.56元。

检察院审查认为,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有效期内,李某军等人生产、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并流入消费市场,造成商品产地信息虚假,导致消费者误解商品来源,损害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过程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难点明确取证方向,建议向专业机关函询商标同一性,针对销售数量、犯罪金额等构建严密证据体系,准确认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和违法所得金额。

启动内部协同办案机制,由知识产权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组成联合办案组,同步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评估被告人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夯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基础。

中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在自治区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一体推进刑事打击与公益维护,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地理标志产品包装管理不规范、监管缺位等漏洞,向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中宁枸杞”地理标志授权使用备案、包装物规范印制及溯源编码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持续跟踪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地理标志保护网。

【典型意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行为,不仅损害品牌产品声誉,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更因其具有误导性,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相同商标”及违法所得数额,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犯罪,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案双查、一体追责”,为地理标志这类兼具私权属性与公共管理属性的特殊知识产权提供了更立体、更全面的司法保护方案。

深入剖析行业监管漏洞和治理短板,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将司法办案成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为“中宁枸杞”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区域特色品牌的经济价值提升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来源:塞上枫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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