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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鉴定:这辆电动车机动车。意外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说:你开的不是电动车,是机动车,且无证驾驶,不赔。
此类案件难点在于:交警已经出具认定,车辆鉴定为机动车,无证驾驶也定了责。保险公司拿着交警认定和合同条款拒赔,看起来似乎没毛病?陈律从四个角度帮您破局
- 陈畅律师团队执业于上海,采用风险代理承接全国保险拒赔案件:胜诉前不收任何费用。
第一,鉴定结果 ≠ 法律标准
交警的鉴定报告,只能说明这辆车的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标准(如电机功率、最高时速等)。但法律、法规从来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保险公司不能把技术鉴定结果,直接等同于法律定性来拒赔。
【典型案例】长沙县人民法院(2024)湘0121民初683号
本院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谭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为机动车,但这只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因其动力、速度等因素作出的相当于机动车的推定。这种推定,是为处理特定案件赔偿问题所作出的认定,是为了区分事故责任而作出的一种推断,不同于案涉电动车系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
第二,看这辆车能不能正常办证、上牌、买保险
虽然被鉴定为机动车,但这辆车能按机动车标准办理行驶证吗?能上牌吗?能买交强险吗?如果管理部门根本不提供这些服务,那保险公司拿“无证驾驶”说事,显然不合理——法律不强人所难。
【典型案例】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4)浙0212民初5884号
超标车车主并无法定义务就车辆办理行驶证,客观上电动自行车也无法办理行驶证。且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机关也就该电动自行车超标确定了相应的责任比例,已经进行了处理。结合原告充分举证证明其自合法渠道购买的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事实,被告以原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而拒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看购买时的产品说明和主观认知
这辆车买来时,产品说明书上写的是“电动三轮车”,商家宣传的也是“电动车”。车主基于这些信息,认为它就是非机动车,这完全符合普通人的认知。你不能要求一个普通消费者,具备专业鉴定能力。
第四,看保险合同对“机动车”有没有定义,有没有提示说明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辆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存在争议的时候,我们可以主张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它不是机动车。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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