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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无证驾驶”包括: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被吊销或扣留、车辆未获得行驶证或未通过检验等多种情形。
此类案件难点在于:这些情形在法律上确实属于“无有效证件驾驶”,交警部门通常会先行认定。保险公司拿着交警认定和合同条款拒赔,看起来似乎没问题。陈律从四个角度帮您破局
- 陈畅律师团队执业于上海,采用风险代理承接全国保险拒赔案件:胜诉前不收任何费用。
第一,看事故与驾驶资格之间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拒赔,针对的是“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事故”,而不是“无证驾驶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如果事故的发生跟有没有驾照、准驾符不符合没有直接关系——比如对方主责,或者车辆发生故障导致事故,那保险公司拿这个说事就站不住脚。
【典型案例】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2225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团体),意外险的责任范围是外来的、意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外来的、意外的因素是主因,本案被上诉人确系无证驾驶,但在本案交警队事故认定中系无责,故其无证驾驶并未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故上诉人仍应在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看当事人是否具备实际驾驶能力
驾驶证是交通部门对驾驶人员驾驶素养的评定,但保险纠纷并不会完全参照交管部门的认定。法院会综合判断:当事人有无驾驶相应机动车的技能?驾驶能力有无减损?有无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无证驾驶”拒赔一律合理。
第三,看车辆性质: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意外险的免责条款,通常针对的是“驾驶机动车”。如果当事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那无证驾驶条款就不能适用。有些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鉴定为机动车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这个点可以作为突破口。
典型案例】长沙县人民法院(2024)湘0121民初683号
本院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谭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为机动车,但这只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因其动力、速度等因素作出的相当于机动车的推定。这种推定,是为处理特定案件赔偿问题所作出的认定,是为了区分事故责任而作出的一种推断,不同于案涉电动车系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
第四,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要生效,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对无证驾驶拒赔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如果投保时业务员根本没提“无证驾驶”这件事,哪些情形推定为无证驾驶也没详细解释过,或者只是把条款往你面前一放让你签字——那这个拒赔条款可能就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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