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提问,家里有亲戚新提拔为了县法院院长,那以后是不是该称他为“县领导”了?

这个问题提得好!在基层体制内工作或关注体制内职场消息的朋友,一定会接触到一个高频词汇——县领导。对于“四套班子”里的领导成员,比如副书记、常委、副县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大家自然约定成俗认为是县领导。那未在“四套班子”之内、但级别和副县长相同的县法检两长,是不是也应属于县领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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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及以下的基层,县领导这个概念,很常用但其实又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来严格限制范围。

如果从广义角度看,“县领导”可以对应为“县级领导”这个概念。也就是县里达到县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都可以称为“县领导”。这里我指的是县处级职务,职级干部不能算,如“两办”的四级调研员,肯定是不能算的。

所以,从行政级别上说,县法检两长均为副县级领导,而且还是独立于“四套班子”的司法机关首长,将其称为县领导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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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狭义角度看,“县领导”可以解释为“县里工作的领导人”。那这就应仅限于县里的“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毕竟只有“四套班子”才是统领全县各项工作,对外也代表着一个县。

再从职权来看。法检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领导直接由人大任免,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检两长作为单位首长,自然是职责大、权力大,称得上是位高权重。加上级别等同于常委、副县长,所以,法检两长凭实力也得作为县领导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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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地实践情况看,主要采用的还是第一种说法,也就是广义解释。除了“四套班子”的领导班子成员外,不仅“法检”两长,还有武装部的主要领导、工业园区的主要领导,还有“四套班子”里的党组成员、职级领导,如政府党组成员、人大的一级调研员,都以县领导身份开展工作。

这也是一种很现实的需要。在一些工作事项的协调、督导,以及对上联系、接待时,如果以县领导的身份,自然就能上一个规格。那各位朋友,大家觉得法检两长,属于县领导吗?

注:本文观点仅是作者的个人看法,仅供学习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