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新规定,已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可能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这是旧规定300万至500万越南盾罚款的两倍。
该内容出自2026年第109号议定书(Nghị định 109/2026),该议定书规定了在司法协助、婚姻家庭、民事执行和破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该规定自5月18日起生效,取代了2020年第82号议定书(Nghị định 82/2020)及2024年第117号议定书(Nghị định 117/2024)的修订补充。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罚款额度较旧规定有所提高。根据第109号议定书(Nghị định 109)第62条,以下行为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a) 已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或无配偶但与明知已有配偶的人结婚。
c) 无配偶但与明知已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d) 曾经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继父与妻子的亲生子女、继母与丈夫的亲生子女之间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đ) 阻碍结婚、在结婚中索要财物或阻碍离婚。
而根据旧规定,上述行为仅被处以300万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更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仍维持在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
a)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b)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c) 强迫结婚或欺骗结婚;强迫离婚或欺骗离婚。
d) 利用结婚以出境、入境、居留、加入越南国籍或外国国籍;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或达到其他非以建立家庭为目的的目标。
đ) 利用离婚以逃避财产义务、违反人口政策或达到其他非以终止婚姻为目的的目标。
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婚姻家庭法》定义,“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并视彼此为夫妻。
目前尚无文件指导这一概念,但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的2001年01号联合通知中,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指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无配偶者与明知已有配偶者同居,无论是公开还是不公开,但共同生活如同一个家庭。
以夫妻名义同居通常通过有共同子女、被邻居和周围社会视为夫妻、拥有共同财产、在被家庭、机关、团体教育后仍继续维持该关系等方式来证明。
此外,如果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导致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或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仍再犯,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理。刑罚为不超过1年的非监禁改造或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如果导致一方配偶或子女自杀;或法院已作出撤销婚姻或强制终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同居关系的决定,但仍维持该关系,犯罪者可能被处以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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