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一个12岁的男孩在公园打乒乓球,后退接球时撞倒了一位78岁的捡瓶子老大爷,导致老人股骨颈骨折,手术康复花了十几万。老人家属索赔10.8万,最后法院判孩子承担50%责任,赔偿5万多。孩子父母当场炸了:“球场是给人运动的,他非要往球场里钻,凭啥要我们赔?以后谁还敢让孩子出门运动!”

这事儿一出,网上吵翻了天。支持孩子的人说:老人自己闯进运动区,应该自己担责。支持老人的人说:公园不是封闭球场,孩子也有观察义务。那法律到底怎么规定?这5万块钱,该不该赔?

一、事情经过:一个后退,一场骨折

那天午后,安徽铜陵的一个公园里,12岁的小男孩正和小伙伴在乒乓球台前打球。孩子全神贯注,眼睛死死盯着小白球,脚步灵活移动,正准备来个漂亮的扣杀。就在他全速后退接球的一瞬间,“砰”的一声,撞倒了一位78岁的老大爷。老人当时正在球台附近捡塑料瓶,被撞后倒地不起,疼得脸色煞白。医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手术、住院、护工、康复,总费用高达十几万。

老人家属拿着单据找上门,要求赔偿10.8万元。孩子父母火冒三丈:“我们在公共球场正常打球,是他自己非要往球场区域钻!打球的人眼睛只盯着球和对手,谁没事长后眼?难道每退一步都要回头看看后面有没有人?要是这样,那还打什么球?”双方争执不下,闹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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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各打五十大板,孩子赔5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公园的乒乓球台不是封闭的专业运动场馆,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孩子在运动时有义务观察周围环境,确保不伤及他人。

第二,孩子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孩子的监护人不在现场,没有尽到看护职责。

综上,法院判决孩子一方承担50%的责任,赔偿老人5万余元。剩下的费用由老人自己承担。

听到这个结果,孩子爸妈彻底炸了:“这简直是强人所难!难道以后孩子打球,还得派个保镖在后面举着牌子喊‘小心后退’?如果今天判我们赔钱,明天是不是只要看到有人在运动,我就可以故意凑过去,摔倒了就能讹一笔?这以后,谁还敢让孩子去公园玩耍?”

三、法律分析:自甘风险、过错责任,到底谁该买单?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其实涉及三个法律概念:过错责任、自甘风险、监护人责任。我们一个一个拆开讲。

(一)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担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要看孩子有没有“过错”。

孩子正常打球,后退接球是乒乓球运动的正常动作。他不可能一边盯着球一边时刻扫描身后有没有人。从常识来说,这算不上“过错”。相反,老人78岁高龄,腿脚不便,明知公园球台附近有人打球、存在碰撞风险,却仍然进入该区域捡瓶子。老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反而有过错。

(二)自甘风险原则:进入运动区,就要承担相应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原则虽然主要适用于“活动参加者”之间(比如球员撞了球员),但它的法理可以延伸: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进入有明显运动风险的区域,就应当预见到可能被误伤的风险。如果这种风险真的发生了,主要责任应当由他自己承担,而不是让正常运动的人来背锅。

在本案中,老人不是球台的使用者,而是“闯入者”。他应当知道打球的人会快速移动、后退、挥拍,却没有主动避开,反而凑近捡瓶子。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在用自己的安全“赌一把”。赌输了,凭什么让一个12岁的孩子赔钱?

(三)监护人责任:孩子12岁,父母是否失职?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孩子12岁,父母当时不在现场。法院认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以承担了50%的责任。但问题是,12岁的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公园里和小伙伴打球,父母是否需要全程陪同?如果这样要求,那所有公共运动场所的孩子都得绑着家长,这显然不现实。法律上的“监护职责”不等于“寸步不离”,而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活动风险程度综合判断。打乒乓球是日常体育活动,风险很低,要求父母时刻在场,未免过于苛刻。

(四)被遗忘的“最大责任人”:公园管理者

这起案件中,一个关键的“隐藏角色”被忽略了——公园的管理者。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里设置了乒乓球台,就应当预见到打球的人会快速移动、后退、挥拍,可能撞到从旁边经过的人。那么管理者有没有做到以下几点?

· 在球台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运动区域,请勿逗留”“小心碰撞”?

· 将运动区和步行区、休憩区进行物理隔离,比如用矮护栏、绿化带隔开?

· 对经常进入运动区的拾荒者进行劝阻或引导?

如果管理者什么都没做,任由打球的人和捡瓶子的老人混在一起,那么真正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公园管理者,而不是那个孩子。法院在判决中完全没有提及管理者的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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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要让“谁受伤谁有理”毁了孩子的运动自由

5万块钱,对一个普通家庭不是小数目。但比钱更重要的,是这个判决传递出的信号:在全神贯注运动时,你还要时刻提防身后有没有人“碰瓷”;如果你没提防住,你就得赔钱。

这个信号是危险的。它告诉所有人:你可以无视规则、主动进入危险区域,反正被撞了有人赔。它也告诉家长:让孩子出去运动是有风险的,搞不好倾家荡产,不如关在家里打游戏。

我们天天喊着要增强青少年体质,要让孩子从电子产品前拉到操场上。可如果打个球都要担心赔钱,跑个步都怕撞人,那我们的下一代只能在温室里长成“脆皮青年”。

法律应当保护守规矩的人,而不是纵容无视规则的人。自甘风险原则不是摆设,它恰恰是现代侵权法最朴素的正义:你自己的选择,你自己承担后果。

当然,我们也理解老人的不幸。78岁骨折,确实痛苦。但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如果因为同情而让无辜的孩子买单,那就是用错误的方式弥补一个遗憾,又制造了新的不公。

最后想问大家几个问题:

· 你觉得法院判孩子赔5万,合理吗?

· 如果你是孩子家长,你会选择上诉,还是认赔?

· 公园管理者该不该承担责任?如果要赔,应该赔多少?

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来源: 综合自安徽铜陵当地法院判例及相关媒体报道(事件时间:2026年4月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