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从一位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大家都知道,合作最怕遇到拖欠款项的情况。当天然气公司遇上资金周转困难的房地产公司,几百万的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办呢?这起工程款纠纷案件或许能给你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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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代理。黄明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有着独特的“财税+法律”双重视角。在从事法律工作前,他在大型央企及上市公司担任近十年财务负责人,还拥有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
接下来聊聊这个案例。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427户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可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用被告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承诺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被告没足额支付。截至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于是,黄明和赵X律师代理天然气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三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18万余元违约金
这个案子的焦点是: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是多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该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庭审中,被告承认欠款,但表示偿付困难,还对高额违约金有异议。黄明律师他们采取了这样的策略:首先梳理银行流水、《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和被告当庭对账,锁定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诉求奠定基础。然后针对违约金争议,指出《补充协议》没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违约就得担责,还说明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同时,律师也考虑到法院可能调整违约金标准,所以核心是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把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工程款本金,判决被告支付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违约,由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且未明确新的标准,就酌情裁定自逾期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承担。
从这个案例能总结出几点法律干货:第一,合作中要保留好银行流水、确认书等证据,这在确定债权金额时很关键。第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明确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争议。第三,遇到纠纷起诉时,既要坚持主张自己的合理权益,也要对裁判结果有合理预期,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合作中遇到欠款纠纷别慌,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核心债权就能得到法律保护。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合理运用法律策略很重要。黄明律师拥有“财税+法律”复合背景,任职于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299号,能为大家在法律事务上提供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