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空壳汽车销售企业被查,该公司大量向下游物流企业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目的当然是帮助下游企业逃税或者是帮助下游企业继续对外虚开,帮助下游的下游逃税。
有一件事非常好奇,销售机动车,必须有车架号、发动机号,这些数据完全可以联网,且可以在发票上注明,这样,开具发票时,虚假的或重复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系统很快就能识别,如果技术上实现这些操作,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是不是就可以杜绝?文书来源:税务机关官网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州税务局第*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从2025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疑点情况开展立案检查,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罚决定,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无真实货物销售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检查情况:你单位共开具机动车发票110份,金额3,101,485.15元,税额31,014.85元,价税合计3,132,500.00元。开具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你单位2024年12月26日开具给包某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供应链有限公司、**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一共30份机动车发票,金额891,089.10元,税额8,910.90元,价税合计 900,000.00元,发票代码:152002322001,发票号码分别为00398731-00398760,货物名称:盛川达牌HSF9600TDP,数量30辆。
你单位2024年6月14日开具给**物流有限公司、蔡**、**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王某良、李某一共10份机动车发票,金额 297,029.70元,税额 2,970.30 元,价税合计300,000.00元,发票代码:152002322002,发票号码分别为00021041-00021050,货物名称:鲁襄牌THC9600TDP、盛川达牌HSF9600TDP、超鲁牌LDL9600TDP,数量10辆。
你单位2024年6月15日开具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谭某良一共6份机动车发票,金额59,405.94元,税额594.06元,价税合计60,000.00元,发票代码:152002322002,发票号码分别为00021051-00021056,货物名称:鲁襄牌THC9600TDP、金宏发牌XAT9600TDP,数量6辆。
你单位2024年6月18日开具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达运输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14份机动车发票,金额326,732.67元,税额 3,267.33元,价税合计300,000.00元,发票代码:152002322002,发票号码为00021057-00021070,货物名称:金宏发牌XAT9600TDP、鲁襄牌THC9600TDP、盛川达牌HSF9600TDP,数量14辆。
(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检查情况:你单位共取得进项发票16份,其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19日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份,取得北京兴和宏泰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8月2日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份,发票号码分别是:24122000000034833181、24112000000097495080,货物名称为:*交通运输设备*特种低平板半挂车,数量为6辆,规格型号为:盛川达牌HSF9600TDP,金额合计173,762.37元,税额1,737.63元,价税合计175,500.00元。
通过对你单位合同流检查仅有7份销售合同,无购买合同;资金流、货物流检查结果均为空、结合发票流检查、上游异地协查情况,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定性为虚开发票。
税收违法事实主要证据:
证据1,你单位的增值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证明你单位检查所属期内的收入;
证据2,你单位的发票进销明细数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发票开具和取得的事实;
证据3,你单位仅有7份销售合同,无购买合同,无任何付款记录、银行流水、物流信息等,证明你单位业务为虚假业务;
证据4,现场核查图片,内容为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图片,证明你单位实际未在该场地办公或经营。
证据5,你单位公司财务的询问笔录,以及其与公司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证明你单位实际未在本地经营,以及进销均两头在外的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确定你单位走逃失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3,308,000.00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决定处2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定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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