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必要禁止律师设立自己的办公室

《律师法》并没有这样的禁止性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把律师设立自己的办公室解释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不妥。

一方面方,司法部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另一方面,把这种行为解释成不正当竞争也缺乏根据,超出了不正当竞争的通常含义,且全国服务行业大会明确了“非禁即入”的管理标准,有权设禁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可以。

律所提供的办公环境并不能满足本所所有律师的需要,特别是对家在异地的律师,律师在律所外设立自己独立的办公室是客观需要。律师设立自己的办公室,不会造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每个律师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可以选择在律所办公,也可以选择设立自己的办公室;既不在律所办公,又不设立办公室的,这属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律师设立自己的办公室,不会造成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后果。反过来说,不允许律师设立自己的办公室,也并不能防止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解决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最好的办法是推行律所印章电子化。《电子签名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各司法机关网上办案、网上签名盖章也已经实行多年,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成功实践可资借鉴,而且全国服务业大会特别提出科技赋能服务业的要求。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网上开具、盖章,能最好地解决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问题。

律师设立自己的办公室,实行备案登记制,不要搞审批制,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律师办公室挂牌设立,名称统一为本人姓名+律师+办公室,牌上标注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律师暗里有自己的办公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挂牌登记便于监督管理,反之不利于监督管理。本着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理念,目前至少可以允许律师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自由设立办公室,如果能够放开到跨省级行政区,那就更好了。

2、恢复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审批

前些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都取消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审批,目前有些地方已经恢复。但县、市司法机关因为没有收到文件,还在犹豫,建议下文统一恢复设立审批。理由很简单,因为这是律师法第16条的明确规定,不能因噎废食。如果法律的明确规定都可以不执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从何谈起?

恢复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审批,允许律师设立自己的办公室,一方面可以促进律师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合理流动,建立点多面广的律师资源布局,满足不同群体服务需求,更好实现本次全国服务业大会提出的服务便利化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一部分房屋租赁、销售及办公器材等消费,尽管杯水车薪,但每个部门都把这样的潜力挖掘出来,可以积少成多。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遍地开花,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损害底层群众利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律师资源布局不均衡,而律师资源布局不均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律师资源的布局、流动管得过严。结合当前国家一系列鼓励投资创业、提振消费政策,以及刚刚召开的全国服务业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放松对律师资源布局、流动的管制,对促进律师行业的繁荣发展,提升律师行业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是有益的。

律师行业当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问题,是法律服务质量问题,是偏向西方过度商业化的发展趋势问题,这些应当是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应当加强的,而律师资源的布局、流动问题,交给市场调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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