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安全便突然横穿道路,7岁男童被电动自行车撞倒,交警最终认定男童承担全部责任。近日,这起发生在广西百色市区的惊险交通事故,不仅让当事人受伤,更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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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缪冬辰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因“保护未成年人”而倾斜责任分配,而是交管部门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作出的专业、公正判断,同时也给广大家长敲响了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监护的警钟。

据悉,事故发生在近日晚高峰时段,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崇信巷路段。当时,一名7岁男童突然从路边商铺门口快速冲出,径直闯入行驶车道,与一辆正常通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猛烈碰撞。瞬间,男童与电动车一同倒地,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交管部门经全面调查核实,还原了事故全貌:男童在横穿马路时,未观察周围来车情况,也未确认安全便贸然冲出;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现险情后,已立即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试图避让,但由于男童冲跑速度过快、双方距离过近,车辆制动不及,最终导致碰撞发生,电动车侧翻,双方均受轻微伤。综合全部调查情况,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该起事故由男童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事故相关视频和处理结果在网络传播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对“未成年人被撞却判全责”表示疑惑,也有网友认可交管部门的判定,认为这是对交通规则的严格执行。针对网友疑问,缪冬辰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该责任认定合法合规、有理有据。

缪冬辰表示,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核心依据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中有明确确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男童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任何过错,因此判定男童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从具体违法行为来看,男童的行为已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进一步细化,明确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男童未观察来往车辆、未确认安全即突然冲出道路,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此外,缪冬辰还从监护义务和责任承担角度补充解读:男童年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道路上通行时,监护人未履行有效监护职责,未能及时制止其危险行为,进一步印证了男童一方过错的成立。而反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事故描述明确显示,驾驶人在发现男童冲出后“立即紧急刹车避让”,仅因“孩子冲跑速度快且双方距离过近”才制动不及,其反应符合一般驾驶人面对突发情况时的合理标准。

缪冬辰表示,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交通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年龄大小,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同时,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职责,若因监护不力导致事故发生,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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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维灿

责编 李一丹

审核 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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