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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交友本是信任托付,有人却利用这份信任暗下黑手,将贪念伸向伴侣财物。近日,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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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代某相识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黄某趁代某上班后家中无人之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先后盗取代某家中现金12800元及金手链、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等首饰,并将所得金饰变卖,获利29028元,还私自盗刷代某某亡夫谭某某手机微信余额24600元。经查,黄某某盗窃数额共计66428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挥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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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密关系不是违法“挡箭牌”。男女朋友、同居伴侣等亲密关系,不代表可以随意侵占、窃取对方财产。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样构成盗窃罪,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2.同居相处需谨慎,财产安全不松懈。同居生活应保持基本防范意识,现金、贵重首饰妥善保管;手机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严格保密,避免随意告知他人或简单易猜。

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底线,违背信任、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最终既伤害感情,又身陷法网,得不偿失。

守法明礼,守住底线;信任可贵,财产更要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