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武中道(虎友)

继去年历经81天的“排非”审理之后,今年1月6日开始,郑州市巩义市法院继续审理河南濮阳边绪敏、曹为民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侦办单位耗费数百天,将数十人以“指居”之名关押于巩义市丰裕宾馆,并用铁链子将人拴在墙上获取三百多份言辞证据后,《起诉书》称该组织犯下32起犯罪事实,9起违法行为,庭审至3月29日结束,前后历经1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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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多位被告人视为“魔窟”的指居宾馆

在“排非”阶段,辩护人提供了大量的事实和线索乃至客观证据,揭示侦办单位通过指居非法获取数百份言辞证据。庭审显示,公诉人没有能够证明侦办单位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但最终,重新开庭时,公诉人依然使用这些饱受诟病的言辞证据,作为该案“涉黑”罪名成立的依据。

年后的庭审中,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刘校逢、于洪伟等十几名律师,通过数千页PPT发表质证意见,详细展示了一系列证据流水账,让合议庭看见,这个被指控存续二十多年的“黑社会组织”,其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接近于零: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之间长期不联系,“摊上事儿也不联系”,纵向没有管理关系,横向没有协同关系;多个案例显现“黑老大”只有挨打、逃跑、报警的份儿;自己员工出去收取拖欠的货款,因为担心欠债包工头“完工跑路”阻拦施工被定为寻衅滋事,而企业不欠村民一分钱被人上门讹诈,也被定为寻衅滋事;被人打上门的事儿,被定为聚众斗殴;二十年前经调查不构成犯罪的事儿,侦办单位如今加上当天“使了个眼色”就堂而皇之予以追诉,等等系统性证据缺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集中陈述了本案从侦办、审查起诉至审理多处程序违法。

殷常恩律师通过梳理不同被告人之间、同一被告人在不同时间节点言辞证据的差异、变化的蛛丝马迹,让人们看见,侦办单位通过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取证,营造出一个虚幻黑社会组织的“法律假象”。在“法律假象”的背后,是程序违法伴生的趋利性执法“离谱的胃口”。

期间,被告人李留增、边绪敏先后在激愤之下以自己头颅撞向审判台,称“与其被冤死不如撞死”,他们被紧急拖出法庭。

01

看似罪名众多,却有海量事实证据存争议

在开庭过程中,多名被告人提出,自己带着脚镣被侦查人员推着或拉着跑,脚踝处被磨伤,至今还留有伤痕。对此,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及律师三方在法庭共同对被告人所称的伤痕进行了查看,并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审判长在开庭时宣读了三方查看的结果,确认在相关被告人脚踝处有红色斑痕,并将该情况记入了庭审笔录。

2025年9月29日下午,经辩护人请求,控辩审三方代表出面,现场核实了位于该市新兴路的丰裕时尚酒店的18个房间,确认了嫌疑人被“指居”的房间内墙上存在遗留的膨胀螺丝(被告人称膨胀螺丝上有个铁环,自己被戴着手铐用铁链子固定在铁环上),确认了嫌疑人被指居的房间墙上有深黑色痕迹(疑似因长时间不洗头导致的头油留下的深黑色痕迹)。这些都是侦查机关涉嫌在对各被告人指居期间违规使用戒具、非法拘禁、体罚虐待的客观线索。至此,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原本强制程度低于看守所羁押的措施,变得远比看守所更为酷烈的滥用现象,得以在巩义市法院的法庭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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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居地房间内遗留的警方办案痕迹

于洪伟律师说,判断本案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首先弄清楚两个问题:

(一)本案指控的违法事实和具体罪名是否成立?

(二)指控成立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为组织实施?

判断的标准,是最高法、最高检等《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律师详细向法庭陈述说,根据这个标准,聚众斗殴罪8起事实,分为5种情况:所指控事实不存在;所指控事实本质上,是相对方对被告人一方实施的单方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一方不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不成立聚众斗殴罪;所指控事实存在,但参与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所指控事实存在,但性质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且参与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事实存在,但关于被告人参与犯罪情况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寻衅滋事罪8起事实,也分为五种情况:

所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基本事实成立,指控曹为民授意马占蕾实施该起事实也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曹为民指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李某涛、马少伟请托曹某伟帮助刻制假印章是该三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曹为民指使、知道或者默许该三人刻制假印章,该起指控事实与曹为民无关,属于该3人的个人犯罪。

对于行贿罪:指控边绪敏向濮阳市人民医院崔某国行贿6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指控成立,边绪敏行贿也是为了边拐村谋取利益,不应当认定为组织犯罪。

对于容留、介绍卖淫罪:2004年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某人容留、介绍某某蕊、某某萍卖淫的犯罪事实以及容留、介绍某某洁卖淫的违法事实,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结案。而本案,在没有新证据情况下,指控曹为民对此应负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本起指控成立,也仅属于曹为民的个人犯罪,不应认定为组织犯罪。

于洪伟律师念着这些枯燥的流水账时,一些旁听者怦然心动,他们看出来,指控这个“黑社会组织”暴力犯罪,很多难以成立,怀疑是侦办单位拼凑事实、非法获取证据、拔高罪行的“杰作”。

02

混淆了法律与政策界限的指控

于洪伟律师继续讲述“证据流水账”:

关于2起故意伤害罪事实:第1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人的举证不能证明该指控事实的存在;第2起指控,曹为民与王双贵成立共同故意伤害罪,但是,刘重军、曹杰民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故意伤害罪存疑,被害人刘某明伤情鉴定存在问题,应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关于4起强迫交易罪:第1起,指控2007年曹为民、王怀勤、曹杰民强迫富昌公司退出仁禄阁项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2起,指控2007年曹为民、王双贵强迫薛某亮退出燕园洋房项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强迫交易行为;而且,即使认定存在强迫交易行为,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该两起事实没有溯及力,根据1997年《刑法》第226条之规定,该两起事实也不能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公诉人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说,《刑法修正案八》具备溯及力。

对此,刘校逢律师连夜做出一份60页的PPT,从新旧《刑法》沿革、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和具体要求、刑事法治现代化的要求、顺应国际法治趋势、禁止类推;并阐述了立法上的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等各方面,论证《刑法修正案八》226条第(五)项属于立法确定的新罪行,依法不具有溯及力。

关于开设赌场罪:曹为民自认,2005年底至2006年春节前后与刘某军等人一起去赌博场打牌,就是为玩儿,过完春节就结束,《起诉书》指控曹为民组织成员开设赌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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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侦查机关巩义市公安局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07年3月21日河南省政府批准濮阳市征收燕园洋房项目占用地块,曹为民加入燕园洋房项目继续建设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即使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曹为民加入后只建设了2栋楼房,所占面积达不到定罪标准。

关于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根据崔某录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本案涉案的46套查封财产与崔某录所犯伪造金融票证犯罪无关,公安机关当年的查封措施是错误的,利易生公司擅自出售查封房产的行为虽然不妥,但是在错误的查封下为了挽救公司而作出的无奈之举,并且曹为民及时提供了价值更高的查封房产,并没有实质影响崔某录案件的办理和查封效果,综合来看本案并没有达到可以按照犯罪处理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应按照犯罪论处。

关于挪用资金罪:证据显示,此事系经崔某录同意,曹为民保管并使用燕园洋房项目利润,用于偿还崔某录个人借款、支付崔某录家属生活开支等费用及用于曹为民承揽的工程项目。崔某录刑满释放后与曹为民一直在协商核对需要交还给他的款项数额,曹为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于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冯章记妨害崔某录作证、边绪敏妨害薛某亮作证,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关于妨害公务罪:本起指控不成立,被告人曹为民、刘重军、曹杰民不构成该罪。首先,本起事实中处警人员李某龙、刘某坤、王某阳三人都不具备执法资格;即使王某阳具有执法资格,现场执法也应当由王某阳主导,然而,本案证据表明,现场执法的主导者是辅警李某龙,而不是民警王某阳,由辅警李某龙主导的执法严重违法。

被告人曹为民及其辩护人刘校逢、于洪伟申请调取濮阳县北关派出所当年对本起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未果,上述证据的缺失进一步影响本案无法查清事实真相。

03

空洞虚无化的“黑社会组织行为特征”

律师质证意见指出,关于本案所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事实9起,分为以下4种情况:

1)指控事实不存在或者不能认定的违法事实:2)指控事实不属于违法事实;3)指控事实属于个人违法事实,不应认定为组织违法事实;4)指控事实不宜认定为组织违法事实。

刘校逢律师说,依据法理,在认定“黑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的刑事审判法庭上,只能对已经由行政执法机关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行为,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对此违法行为负责,例如公安机关做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处罚,在当初处罚时仅仅依法由公民个人或者法人承担责任,而后查明系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于是以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对被告人予以追诉。

否则,在没有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法,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的行为,都不能无中生有地弄出“违法行为”,因为,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管辖权限。

前述两个方面显示,被指控的罪名要么与“组织”无关,要么不能成立,使得该组织“黑社会组织行为特征”彻底空洞虚无化。

04

“人数凑不够黑社会组织认定的最低要求”

质证意见指出,本案不符合关于“组织特征”:结构松散,并非稳定犯罪组织,“纵向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横向没有统一协同关系”。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成员人数不足,其二关系基础,是亲缘而非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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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诉机关巩义市检察院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严格把握”,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本案中,剔除仅涉及单起孤立事实的人员,如王元峰、王铁条、王怀勤仅涉及1起,马少伟仅涉及1起违法,所谓“组织”人员只有9人。

其中,作为组织领导者的边绪敏,大部分人和事跟他没有关系;另一个组织领导者曹为民,十几年来专注于搞自己的工程、企业,与边旭敏关系淡漠;

王元峰被指控“参加的犯罪事实”,竟然是二十多年前的3次挨打,他自己没动手;

马少伟是曹为民的表弟,寻衅滋事3、4的指控均不成立,伪造印章是其个人犯罪;

马少岭是曹为民的表弟,寻衅滋事2是否有2车沥青混凝土报废?该事实存疑,违法事实7、9都是其个人行为;

王怀勤是曹为民的表哥,因给工地做饭,被指控强迫交易1;出于定罪需要,侦查人员又在寻衅滋事罪4中,通过指供诱供“安排”这个自己走路、站立尚且不稳的王怀勤,殴打他人并抢走他人手机,不符合常理;

作为积极参加者的曹杰民,是曹为民的弟弟,在所有涉及暴力违法犯罪中,没有一件事真正跟他有关系。

颜立东律师以证据显示,被认定为骨干成员的冯海军,与曹为民和边绪敏的关系都很淡漠,但源于他此前有两次被刑的经历,第一次是判一缓二,第二次是判实刑2年,不过仔细查究其案由得知,这2起判刑案由,都是交通肇事罪;

另一个骨干成员冯文章,因为先前认定骨干的冯章记,被指居折磨数月在看守所不足半个月死亡后,冯海军独自撑不起“黑社会骨干的场面”,于是,把冯文章“提拔”成了骨干分子。冯文章与曹为民和边绪敏的关系,也同样淡漠;

但冯文章被指控的6起聚众斗殴、4起寻衅滋事、2起违法行为和1起敲诈勒索罪,经质证,发现只有1起寻衅滋事罪可能属实,其他都跟他难以沾边。

冯文章被“提拔”以后,“积极参加者”的“员额”又少了一个,于是,公诉人就从“一般参加者”中将马少伟“提拔”起来成为积极参加者,

这个“提拔”的过程,来源于律师从《移送建议书》到《起诉书》的演化。

因为马少伟是曹为民的表弟、在公司里做过曹为民的司机,然后又独当一面成为项目开发部申报专员。谁知,这导致了举证的翻车:

根据魏青松律师提交法庭的有关法规政策标准,专业军士马少伟退出现役加入曹为民的公司时,曹为民已经被《起诉书》确认“转型洗白”,于是,马少伟不仅不能算“积极参加者”,连一般参加者都算不上。

这产生连锁反应,根据魏青松律师依据标准展示,人们发现,冯海军、冯文章也算不上“积极参加者”,甚至连曹为民、边绪敏也算不上积极参加者。

王铁条、李留增的经历也同样荒唐可笑,后文再详述。

成员间多为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地缘形成的松散结合的正常社会关系,而非基于严密的组织规约和层级管理的非正常社会关系;

律师指出,证明“组织特征”的关键言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被告人供述:多名被告人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所作供述,当庭均表示系在非法取证压力下形成,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非法取证压力,就是指他们被关押于巩义市丰裕宾馆,整天被铁链子拴在墙上。证据显示,证人证言受到侦查人员不当干预:如何某峰、陈某恩、张某兵3名证人在行贿罪指控中,关于行贿数额的证言前后发生根本性变化,清晰地揭示了侦查人员为迎合“侦查需要”而诱导、制造虚假证言的过程。

证言内容明显虚假:例如,在寻衅滋事第1起中,证人史某斌关于英皇迪厅保安“上身穿黑背心”的证言,与被害人同行证人徐某勇、杨某廷证实的“上穿白褂”以及曹某修、王某轩证实的“便装”直接矛盾,其证言整体虚假,不应采信。

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威胁取证:侦查人员在对证人崔某录、李某涛取证时,明确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威胁,在此情况下取得的证言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多名律师指出,边绪敏“组织者、领导者”身份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边绪敏为组织者、领导者,但证据薄弱。

其一,指控其直接组织、指挥的暴力犯罪仅有寻衅滋事第1起,该起事实本身存疑;

其二,所谓“边三敏经常打架斗殴”“其保安部经常打架”等描述,仅有真实性存疑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无任何客观证据(如报警记录、处罚决定书)佐证;

其三,边绪敏与大部分被告人并无密切交往或经济控制关系,指控其领导、控制一个犯罪组织,纯属主观臆断。

公诉人声称,2007年以后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分立”。

但证据显示,此前的2004年10月27日,当边绪敏面临挨打的窘境,他也没电话“摇”曹为民来助拳,仅仅是“摇”了冯章记来挨打,他自己,只有弃车逃跑,然后电话报警。

邢非凡律师质疑说,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到底是什么时间?难道就是以曹为民和厨师去文化宫夜市挨打那一次吗?

有旁听者质疑:“这个黑社会,人数竟凑不够黑社会组织认定的最低要求”。

05

被侦查机关强行绑定在一起的“黑老大”“黑老二”

法庭上很多细节,能让人忍不住笑出眼泪来:

如前文所述王元峰被指控参加了3起暴力犯罪,但细究证据发现,在其中2起暴力犯罪过程中,他仅仅是挨了打,剩下的另一起,是看着冯章记被打;

边绪敏被《起诉书》排名“坐第一把交椅”,曹为民“坐第二把交椅”,但庭审显现的证据,他俩作为亲戚,曹为民是边绪敏的姨表妹夫,就这关系,平日里也并不亲近:

2011年2月,边绪敏父亲去世,曹为民仅仅是让妻子前去随礼,自己没有前往吊孝、抬棺;2022年6月,边绪敏的儿子结婚,曹为民还是仅让妻子前去随礼,自己也没有去帮着边绪敏“验嫁妆”或者“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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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机关巩义市法院

如果梳理曹为民和边绪敏二十几年的经历,则可以看清楚,他们之间关系的“系统性疏离”“根本性淡漠”:

1990年代,边绪敏与同乡结伴拉板车往邻县,一次买水果时,同乡与水果摊老板发生争执,劝架的边绪敏被水果摊老板误伤,毁坏一只眼,当地法院判定伤害者负全责,其后,他就一直在濮阳当地,先后经营重型车砂石、建筑垃圾运输,2005年短暂经营英皇迪厅(演艺吧),其后经营本县新习乡蔬菜市场,2008年当选村委会主任,直到本案被刑拘。

曹为民与边绪敏的交集,是2000年承揽边绪敏装修贵人大酒店,次年承揽酒店附楼洗浴中心的装修,然后,下半年就离开濮阳外出了:

曹为民1995年中学毕业后,家里就给他购买了一辆中型拖拉机,既从事建筑工地物料运输,也从事耕田收割庄稼,这练就了他三方面的素养:一是走村串户联系业务、上门服务“吃百家饭”让他特别善于沟通,二是对机械特别是建筑工地的“非标运输”熟悉各种细节,三是对建筑工地管理具备良好的积累;

2000年给边绪敏装修贵人大酒店,到2001年上半年贵人酒店开业,又紧接着把东楼改成洗浴中心;

在2001年下半年,带着农民工约120人,到北京承接奥运会场馆建设工程;

2002年在卫辉县承接了工程,干到2003年清明前后,“非典”爆发,回到了濮阳;

2004年在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开了一间五金店,一直干到2005年底;

2005年夏,经人介绍承接了山东东明沙窝乡段黄河大堤砌坝工程,联系车队从鹤壁淇县、浚县往山东东明运石头,干了大半年,顺利结账,获利颇丰;

然后,承接濮阳市京开中段“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的土建和装修工程,一直干到2006年中秋节,这个项目,他享受到招商、中介和施工的三重利益,因此也顺利结账,获利颇丰。

这期间,曹为民将本村农户组织起来,成立了蔬菜合作社,引进技术、资金、设备,建起蔬菜大棚,让全村大多数男子跟着他一起外出搞建设,妇女在家从事大棚蔬菜生产经营,很快让全村村民“每家有存款,每户小汽车”。

奥运场馆建设工程、黄河大堤工程,都是国内顶级专家手把手教导,聪明通透的曹为民,迅速成长,在工地管理、物料管理、工地人力管理、机械管理各个方面,“眼高手高”,没有任何盲点盲区。

2007年夏,陷入困境的开发商崔某录慕名而来,请他出山加盟开发“任禄阁”工程,干了半年左右,紧接着接手燕园洋房项目,一直干到2010年左右,顺利将该项目从濒死状态救活,建成售罄。

该项目结束,在修路工程业界深耕多年的刘重军找上门,与他合作承包修路工程,一直干到2013年,期间还合伙开办了一个水稳站、搞过106国道上部分园林绿化工程。

2013年初,通过筹资和招投标,拍下了濮阳市一块地,就和另外几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建设小区,项目名称叫越秀花园。因为效益也比较好,所以又陆续在濮阳市投资了越秀公园、越秀桂园等项目,直到2021年他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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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曹为民

根据有关资料,侦办单位原本把曹为民确定为“黑老大1号”,但因为实在找不到他“欺压群众”的事实,想在曹为民本村找一个说他坏话的人太难了,于是,把边绪敏拉进来“黄(黑)袍加身”当“黑老大1号”。

而边绪敏实在“不争气”,他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都太差,发言中分不清叙事和说理,啰嗦半天不知所云,综合素养实在撑不起一个“竞争性的组织”。社会学常识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竞争性非常强的组织,而村委会之类的组织,则是一种“非竞争性组织”的最基层,做村委会领导人,已经是边绪敏综合素养能力的天花板;以致于法庭调查程序,审判长只好把他安排在所有被告人最后发言,这让旁听人也看出来,这“黑老大”是个冒牌货。

06

合法经营被指“以黑护商”?

证据显示,关于“经济特征”:合法经营为主,不存在“以黑护商”,指控的“非法经济利益”来源均不成立:

(1)帮妮公司租赁医院餐厅:有合法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金调整系双方协商结果,并非“强拿硬要”。

(2)燕园洋房项目:项目用地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续建设不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

(3)项目利润的使用经项目原权利人崔某录同意,不构成“挪用资金”;

(4)仁禄阁项目、燕园洋房项目强迫交易:指控的第1、2起强迫交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依法不应以强迫交易罪追诉。

(5)开设赌场、容留卖淫:开设赌场指控仅有曹为民自己承认参加过其中的赌博,持续时间仅限于春节前后的几天,春节过后即赶赴外地从事工程,每天“盈利”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无其他证据印证;容留卖淫被判决书查证的收入为90元,且与曹为民无关。

曹为民以证据证明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自己先前储蓄积累、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钱等。

3月24日,刘校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大叠曹为民从2010年至案发前各级各部门奖励和荣誉,最基层是乡镇党委政府的嘉奖,到濮阳县、濮阳市,乃至河南省委省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扶贫开发办(现为乡村振兴局)、人社厅、红十字会、特殊教育机构以及住建管理部门,均对曹为民予以极大的肯定。

律师还以事实阐述清楚冯章记等人转让邦妮公司股份:2016年正是房价最高时段,该公司当时预估今后二十年的租房总收入7000万元,利润超过2200万元,因此冯章记基于这个预期而设定转让股权价格,是合理的。

不存在“以暴力手段维护组织经济利益”的模式:指控中涉及“暴力”维护利益的部分,如索要赌债(实为索要被骗财物)、处理工地阻工等,或事实不清,或属个人行为,或属排除妨碍的正当行为,未能形成有组织、系统性的暴力护商模式;

证据还显示,所谓“经济实力用于组织发展”无事实依据,“保护伞”查无实据。

濮阳市纪委监委于2024年4月3日和7月9日出具的两份报告明确结论:在曹为民案中,“未发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为曹为民及其所在公司提供帮助,为曹为民涉黑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且“暂未查实‘保护伞’问题线索”。这直接否定了“寻求非法保护”的特征。

“豢养成员”系正常往来:曹为民与冯章记、王怀勤等亲属间的车辆互换、经济帮助,属亲属间正常人情往来;

公司对履职中受伤员工的补偿,合法合理;

边超等人的雇佣、供货关系,均有正规劳动合同、对账单为证,系正常劳动雇佣和商业交易。

07

难以证明的“称霸一方”

公诉人举示该组织危害性特征的证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证明该组织称霸一方,二是查收民间纠纷,干预社会管理;三是拟证明妨碍司法逃避侦查,破坏司法秩序的证据。

律师当庭指出,这一部分言辞证据非常弱。

其中,证明该组织称霸一方的综合证据,是王双贵的供述与辩解,其中核心内容是:“我到场时,他们已经打完了。前面是,听曹为民说了当晚要去茶楼打砸,冲进去打砸了2次。”

律师当庭指出,“听说”在法律上属于“传来证据”,没有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证明不了事实;而被害人陈述和5名证人证言,却被当庭证实真实性存疑。

其中,证人李某涛和崔某录,原本要被侦办单位同时列为嫌疑人进行“讯问”,已经做了第一份“讯问笔录”,在他们愿意按照侦办单位意思做笔录后,他们被作为“证人”,制作成了“询问笔录”。

在案证据表明,帮妮公司与濮阳人民医院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帮妮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产,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租赁房产的范围,并按照比例调整了租金数额。

一个正常的租赁合同变更过程,却被崔某国描述成为边绪敏、冯章记的强拿硬要,公诉人又举证证明“该组织称霸一方”,证明力非常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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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为民和华信置业乐善好施,在濮阳做了大量善事

证明该组织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干预社会管理的证据:这涉及两件事,一是关于刘老根饭店的调解,曹为民到现场后发现没有调解诚意抽身而退时,门外进来人问“谁是曹峰”,曹为民指“对头”是自己,结果来人就袭击了假冒曹峰;另一个是边绪敏调解邢某纠纷,结果冯章记被打伤的事儿。

公诉人所举示证明该组织妨碍司法逃避侦查,破坏司法秩序的证据。而证据还原的事实是,王某涛、赵某峰曾试图借机敲诈曹为民,并非曹为民妨碍司法调查;

曹某存、王某轩、史某斌3人证言内容明显虚假;

寻衅滋事3中曹为民、马少伟没有殴打两被害人,马占蕾、化某胜、谢某利证言虚假,是侦查人员不当诱导所致。

多名律师从所代理被告人的不同角度,清晰地揭示出:

未“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其证言内容与客观书证(如合法合同)矛盾,证明力极低。或者存在证言与现场事实矛盾,显属虚假;

未“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曹为民担任村支书、政协委员等身份,与本案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联,不能以此反推其行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

相反,本案之所以把曹为民列为“第二号被告人”,恰恰是前文所述曹为民在所担任村支书的村里,极大地惠及该辖区乡亲村民,实在找不出一个“说坏话的人”,因此才拿边绪敏充数。

辩护人承认,曹为民确实在2005年因为被阻碍施工的村民惹恼,而一气之下雇请王双贵趁黑夜把那个农民打了一顿,并且事后给了王双贵2万元辛苦费。但是,现有证据显示,曹为民几十年间向红十字会、特殊教育机构以及贫困学生的捐赠,数额超过二百万元。

律师说,不是说做过好事的人犯罪就不受追究,而是同时要证明,这二十年间,曹为民既不是完全的“好人”也不是“黑社会老大”,就是一个既有热心也有毛病的正常人。

在案证据中,濮阳市纪委监委的调查结论,已否定了存在“保护伞”的可能性,而“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非法控制的重要条件。其缺失进一步证明本案不具备“危害性特征”。

多名被告人被关押于“指居”场所被铁链子拴在墙上期间,他们整天被戴上黑头套“背课文”,就是侦办人员教给他们的“故事脚本”,在他们被饥饿、打背靠、坐老虎凳、拿亲人威胁等多种逼迫之下,他们只好闭着眼睛在笔录上签字捺印。

其中,王铁条也是在被饥饿折磨十几天后,有一天见审讯人员要给他一个鸡腿,他就不看笔录而在所有的笔录上签字,这让侦办人员如获至宝,由这些“预制笔录”,把李留增、冯文章、冯海军、安兆华都巧妙地“安插”进了这个“组织”。

王铁条二十年间只有一年多在外面——他1999年到监狱服刑,2006年5月26日出狱,然后去联通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上班,推销联通公司的网卡。2007年打架打死人了又被抓,到新乡平原监狱服刑,一直到2019年出狱。

他的笔录泄露的天机,是他在监狱服刑,竟然比曹为民更清楚濮阳边拐村这个“黑社会组织”的大情小事,弄得他倒像真正的“黑老大”有人按时向他报告一样;

李留增的一些“罪行”,也是一边在监狱服刑,一边“分身”来到濮阳犯下的。因为他自己的口供里也承认、别人的口供也指认他。

人们看出来,每个人的口供、笔录都明显有“课文”“脚本”痕迹,识字不多的人竟然满嘴书面语、概念性表述。这些“课文”“脚本”中有“一二三号路,市区到总部、打不过边三敏的保安部”这样的顺口溜,写在笔录里,也被举示到法庭上。

而辩护人在浩若烟海的证据里,竟然没能找到一星半点事实,与这个顺口溜相对应。

据熟悉濮阳社情的一名律师当庭举示资料介绍,当地根本没有这一句顺口溜,明显是侦办人员“煞费苦心”编撰的。

律师说,本案将一系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个案,甚至合法商业行为与个人纠纷,强行拼凑、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不能成立的“法律假象”。

08

滥用”指居“制度再遭诟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在法庭上说,本案存在多重严重的程序违法:

(一)2022年8月,侦办单位通过网络发布通告、在濮阳市公共场所粘贴通告方式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曹为民、冯章记等人涉黑恶犯罪线索的通告》说,警方组织侦办“濮阳县以曹为民、冯章记为首的涉黑恶犯罪组织案件。目前,曹为民、冯章记等数十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深挖彻查该犯罪组织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号召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提供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

范辰律师说,侦办单位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侦查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通过网络、在公共场所粘贴通告方式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侦查方式。

根据我国宪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侦查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执法方式或侦查方式。侦办单位这种做法,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曹为民等人作为确定有罪的人对待,严重损害其人格尊严。

(二)滥用监视居住制度。

范辰律师说,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边绪敏、曹为民、冯文章等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滥用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疯狂的刑讯逼供创造了条件,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经过2025年8月到10月这三个月的审理,控辩审三方两次庭外核实,对被告人指居的房间逐一进行了查看、拍照、取证,固定证据,可以确认:除了看护人员值班的房间之外,每一个指居房间都有1到2个膨胀螺丝孔里边有膨胀螺丝,至少一个孔里面有膨胀螺丝,多个房间床头的位置有黑色印记。

由此可见,本案中,侦查机关通过在房间墙面固定膨胀螺丝、使用铁链限制被告人活动范围,实质上已将指定居所异化为变相的羁押场所,这种做法不仅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强制性规定,更彻底架空了法律对监视居住措施的限制与约束,沦为侦查机关规避合法羁押程序、实施非法取证的工具。

(三)多名被告人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受到严酷的体罚和刑讯逼供,本案的取证严重违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边绪敏、曹为民等多名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受到了严重的非人道主义待遇,遭遇严酷的体罚和刑讯逼供,被违法长时间使用戒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正常饮食(饿)、上厕所,不让睡觉,戴着沉重的脚镣跑步,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依法应该回避而不回避

七名成员的合议庭作出决定,在非开庭和宣判情况下,将15名被告人带到巩义法院,由审判长一人单独提审和会见。

2024年7月31日的庭前会议上,巩义法院一名法官确认:2024年7月25日至29日,在非开庭和宣判时间,该法官将被告人冯文章、冯海军、安兆华、张杰、李留增、王双贵、曹杰民、马少伟、马占蕾、刘重军、吴正威、马少玲、王铁条、王元峰、王怀勤15人带到巩义法院,并单独提审与会见这些被告人。律师认为,这些提审与会见,没有制作讯问笔录,没有进行录音录像,是搞秘密审判。

该法官确认,将被告人带到法院提审,是合议庭作出的决定。

不仅如此,本案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该按规定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但该法官也公然无视该规定。

参照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讯问不得少于两人,法官提审被告人也不能少于两人。显然,该法官一个人提审多名被告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被告人证实,该法官在单独对被告人的提审和会见中,威胁了被告人。冯海军在庭前会议上称,该法官对他威胁,“你为什么要换湖南的律师?”意思就是,不应该将河南律师换成外地律师。

范辰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议庭决定、该法官实施,违法提审与会见被告人,合议庭成员必须全体回避。

但合议庭最终驳回了范辰等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

09

公诉人财产处理建议现“趋利性执法”

刘校逢律师补充辩护意见说,本案从侦办、审查起诉到庭审全过程,人们感受不到公诉人客观公正的立场,而是不客观、不公正,有错不改,不负责任,对侦办单位违法行为不监督、不纠正、不作为。

并且,公诉人不惜书面留痕,犯下诸多法律常识错误,诸如:

面对濮阳县法院已经认定的曹为民奥迪汽车是担保抵押而不是抵账,公诉人称,不能以法院的事后判决来否定行为时的强迫。这意味着,在公诉人眼里,不需要任何程序和证据,就可以直接否定生效的民事判决;

在强迫交易罪第4起,公诉人声称“边绪敏以不续租为要挟”;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不能以事后补办了征地手续而否定占用时的犯罪属性,刘校逢律师指出,此说否定了我国土地资源行政主导性管理体制,正是这种体制确定了本案的定性,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公然曲解刑诉法解释,公诉人坚称,侦办单位的辅警,可以作为辨认的见证人;

多份本身存疑的言辞证据,公诉人却坚称,其相互印证成为确定的事实,这就好比,多颗芦苇、茅草捆绑在一起,能否认定其为一颗大树?

包括前文所述《刑法修正案八》是否具有溯及力等法律常识,公诉人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

到庭审后期财产及量刑建议阶段,谜底揭晓,公诉人并非不懂,而是装着不懂。

多名律师从各个角度论证本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没有黑资金流入华信集团的经营。但3月26日,公诉人提出关于财产方面的处理建议,让所有人惊掉下巴,因为公诉人建议没收的财产,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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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为民所获部分荣誉及聘书

公诉人说,要没收曹为民的全部财产。辩护人刘校逢律师提出,即使本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在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应该分别出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曹为民为他人代持的在华信公司的股份;

(二)没收,只能没收曹为民个人财产,而曹为民在华信集团的股份是他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对此进行析产而后处理;

(三)查封曹为民孩子的财产应该依法解封;

(四)应该为其未成年的孩子留下生活费、教育费;

(五)应该偿还曹为民所欠的债务。

而公诉人却很自然地抛出一个杀气腾腾的说法:

曹为民在华信公司的股份计3.4亿元应该全部没收,夫妻共同财产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所得,应该全部没收;

登记为曹为民孩子的房产,是曹为民以非法收入出资,应该没收。

还有更狠的:

没收华信置业公司、华信物业公司这2家企业法人的全部资产。

此前,侦办单位已经对华信置业、华信物业进行了托管。

由此,人们终于看清楚从侦办、到检察起诉,到法院系统性程序违法的根源了。

律师们当庭分别论证了由侦办单位托管是违反《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违法行为,也系统论证了公诉人关于财产,特别是剥夺曹为民妻子、孩子们财产处置建议,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3月29日晚庭审结束时,人们无法知道,律师的意见能否被采纳。

期间,李留增、边绪敏激愤之下以自己头颅撞向审判台,“与其被冤死不如撞死”,他们被紧急拖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