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顺路搭车,

本是出于好意互助,

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搭载引发事故的双方责任边界。

小李和小陈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二人合租。去年一天,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无偿搭载同事陈某上班途中,途经子牙河南路时车辆撞上道路护栏,造成陈某左膝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后,陈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构成好意同乘、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称,当天原告执意让其拉载,被告则好意顺便搭载原告一起上班,自己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完全是帮助他人目的,原告应自己承担风险。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关键是好意同乘的法律适用与非机动车安全规则的结合。核心焦点有两点:

第一,电动自行车无偿搭载同事,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好意同乘”减责规则;第二,搭乘人与驾驶人各自过错如何认定。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原、被告均为成年人,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

同时,被告系无偿搭载,属于善意互助,参照好意同乘条款,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各类损失合计18万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与好意同乘情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共计赔偿原告9.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不是免责金牌,它是减责而非免责,驾驶人只要允许他人搭乘,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规载人、超速、分心驾驶都要承担相应过错。在此提醒大家,善意互助值得提倡,但安全与守法是底线,拒绝违规搭载,拒绝强行乘车。别让一次方便,让善意变成纠纷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