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着装非小事,是否规范着装,反映法院的司法形象,体现干警的精神风貌。

法院制服包括夏服、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等。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制服,到底应该怎样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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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制服

穿搭1:夏季制服+小法徽

适用场合:参加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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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搭2:夏季制服+大法徽

适用场合:法官谈话、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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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制服

穿搭3:秋冬季制服+红领带+小法徽

适用场合:参加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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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搭4:秋冬季制服+蓝领带+小法徽

适用场合:接待当事人、窗口值班、外出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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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搭5:秋冬季制服+蓝领带+大法徽

适用场合:法官谈话、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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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袍

穿搭6:法袍

适用场合:法官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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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徽的正确佩戴方式

开庭审判大法徽,其他工作小法徽

法徽已绣法袍上,无需单独再佩戴

穿搭7:夏季制服+法徽

☞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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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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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徽

穿搭8:秋冬季制服+法徽

☞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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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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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徽

法院制服穿搭重点提示

1.不得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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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着法院制服,应当穿黑色皮鞋,不得穿其他颜色、其他类型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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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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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染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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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系围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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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染指甲、化浓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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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手链等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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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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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钮扣与第二钮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关条款不再执行。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启用新式人民法院

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启用新式人民法院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人民法院审判专用制式领带颜色变更为紫红色和蓝色两种(见样品)。

二、着装时应在同一场合系同一颜色的审判专用制式领带,不得混系。

三、紫红色审判专用制式领带一般用于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等场合;蓝色审判专用制式领带一般用于审判、执行等公务场合(着法袍开庭除外)。

四、原铁灰色及紫红色带黄色斜条纹等款式审判专用制式领带予以废止。

来源:南昌中院

主编|王 钱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