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亲爱的居民朋友们:

宠物犬是生活中的暖心伙伴,文明养犬是每一位养犬人士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为营造安全、整洁、和谐、文明的社区环境,保障全体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此向全体养犬居民发出以下温馨提示,请大家自觉遵守、共同践行。

一、依法文明养犬规范

1.持证养犬,按时免疫。主动前往辖区派出所为爱犬办理养犬登记证,按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定期开展犬只健康体检,做到持证饲养,严格遵守养犬管理各项规定,不违规饲养犬只。

2.严守禁养规定。城区重点管理区内(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高新区、石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大型犬判定标准为体高超过65cm或体长超过100cm;烈性犬及符合标准的大型犬(含杂交犬)均属于禁养范围,严禁违规饲养。

3.外出牵绳,规避风险。携犬外出必须由成年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绳全程牵领,避免犬只乱跑、扑人、惊扰他人;遇到老人、孕妇、儿童、残疾人等行人,主动收紧绳索、避让绕行,坚决杜绝犬只伤人事件发生。

4.及时清粪,爱护环境。遛犬时随身携带清洁袋、纸巾等工具,自觉、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不随意丢弃、不遗留污渍,共同维护社区公共区域、绿化带、道路的干净整洁。

5.约束犬吠,杜绝扰民。加强犬只日常看管与训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无故吠叫,尤其在午休、夜间等安静时段,及时管控犬只,避免持续吠叫干扰邻里正常生活。

6.遵守公共秩序。不携带犬只进入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禁入场所;乘坐电梯、出入楼道时,避开人流高峰,妥善看护犬只,尊重他人生活空间与感受。

二、禁养犬只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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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禁养犬种的杂交犬,同样纳入禁养范围,请勿饲养。

三、法律责任

1.《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链(绳)牵领;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未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未有效制止犬只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公场所和除犬类经营场所外的各类经营场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200元罚款。

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从事犬类规模养殖和大型犬、烈性犬销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养殖、销售的犬只。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文明养犬,始于点滴,贵在坚持。让我们共同承担起养犬责任,自觉遵守养犬条例,摒弃不文明养犬行为,用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守护干净、安全、和睦的社区家园,共建文明和谐生活!

包头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0日

来源 | 平安包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