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假劣肉制品经营行为,规范辖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依法查办多起食品违法案件,现曝光五起典型案例,督促广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诚信自律。
案例一: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驴肉馆销售驴肉食品掺杂掺假案
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同市平城区公安局线索移送,对某驴肉馆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驴肉食品掺杂掺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马肉355.36斤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鲜卤鸭货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鲜卤鸭货铺在腌制卤肉原料过程中添加复配食品添加剂着色剂“日落黄”,经对现制待售的卤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处置。
案例三: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厅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食品案
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餐厅涉嫌销售的牛肉小串不是牛肉,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所售牛肉小串包装标注的配料为鸭肉,该餐厅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骨肉相连”产品,配料表为鲜鸡肉、胸软骨等,而该店在美团外卖上销售的“骨肉相连”商品详情页明确标注主料为猪里脊肉,该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9.24元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卤肉店涉嫌未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案
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卤肉店所售肉制品原料未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处罚决定。
小编:李玫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