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柳林县,刘某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贺昌大街来福区附近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民警调查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规定。刘某左转弯未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毛某直行同样未按导向车道行驶,双方过错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刘某与毛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柳林交管大队温馨提示:
路口如虎口,导向车道就是“规矩线”。左转进左转道,直行走直行道,这是最基本的通行规则。电动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上路必须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请广大驾驶人务必在进入路口前观察导向标识,提前驶入正确车道,切莫随意变道、抢道。规则面前无小事,各守其道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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