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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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证据保存在国家机关、第三方机构,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此时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却可能面临未被准许的情况。
那么,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查未被准许的,能否再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准许的,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再审;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依法驳回的,则不构成再审事由。
一、核心规则:构成再审事由的三个必备条件
并非所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被准许”的情形都能作为再审事由,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法院才会认定构成再审事由并启动再审程序。
第一,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该证据需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能直接影响裁判结果,而非与案件无关的边角证据或补强证据。基本事实是指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核心内容所依据的事实,缺少该证据,案件基本事实将无法查清。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个人无权调取的银行流水、不动产纠纷中未公开的登记档案等,均属于此类主要证据。
第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该证据。
法定认可的“客观原因”具有明确边界,主要包括:证据保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仅对司法机关开放,个人无权调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持有,对方拒不提供且当事人无其他获取途径。若仅因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足、怕麻烦未尝试调取,不属于法定客观原因。
第三,当事人已依法提交书面申请,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准许。
当事人需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明确证据名称、存放地点、证据线索、待证事实,以及无法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口头申请无效。若法院未出具书面驳回通知、未说明驳回理由,或驳回理由明显不成立(如将个人无权调取的证据认定为可自行收集),则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准许,构成再审事由。
二、核心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是该情形作为再审事由的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明确法院审查该再审事由时,需重点核查证据是否为主要证据、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院驳回是否有正当理由。同时规定,若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主要证据,且已依法申请却被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的,可依法申请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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