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护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史上新的系统性工程
我国在“十四五”期间试点的基础上已完成长护险制度设计,这不仅是落实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的具体举措,更是通过社保支付与监督夯实制度基础、提升有效支付能力,对促进建立健康、可持续的银发经济运行机制,具有多重社会价值
此次出台的长护险制度相关文件,体现出长护险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社会互济、规范发展、市场参与的鲜明特点
文 | 杨燕绥 妥宏武
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3月26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对资金筹集、待遇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细化。
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护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史上新的系统性工程。如期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互济原则,有力有序推进改革实施。
老人们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金石社区日间护理中心测量健康数据(2025 年 10 月 23 日摄) 朱峥摄 / 本刊
长护险释放多重价值
长期护理看似是家庭内部事务,实则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社会议题。
2021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突破14%,正式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30年左右,这一比例将超过20%,迈入高度老龄化阶段。在此背景下,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将从家庭负担转变为全社会需要共同应对的刚性挑战。
抓住2021~2030年的关键窗口期,加快构建适配的保障体系至关重要。我国在“十四五”期间试点的基础上已完成长护险制度设计,这不仅是落实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的具体举措,更是通过社保支付与监督夯实制度基础、提升有效支付能力,对促进建立健康、可持续的银发经济运行机制,具有多重社会价值。
一是弥补照护服务短板。通过建立长护险制度,在居家养老和基本医疗服务之间系统嵌入长期护理服务,可缓解失能人员“医院难进、居家难养”的现实困难,有效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我国十年来多地的长护险试点经验表明,通过长护险购买服务,由长期照护师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常规换药、快速血糖测定、吸痰、灌肠等医疗护理类服务和协助进食、洗发等生活照护类服务,有利于解决居家养老难题,对独生子女家庭更加重要。同时,失能人员还可选择机构或社区照护服务,长护险按规定支付。
二是助力就业转型。长期护理领域正成为吸纳就业、提升劳动力价值的重要赛道。一方面,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对专业化、职业化的长护服务呈现出庞大而刚性的需求,将催生长期照护师等大量新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智能照护设备的研发、制造、调试及运维等,也离不开真实的照护场景支撑、丰富的实操经验积累和高素质专业人才加持,进而带来就业机会。
三是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和AI适老化发展。长期护理服务的推广落地,将持续释放多元化照护需求,倒逼养老服务、人工智能、支持性辅具等相关产业加快转型步伐,推动产业资源向适老化领域聚集。比如,可通过智能传感器等技术模块,实现对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实时监测、数据的精准归集和智能管理,为制定个性化照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进而为智慧养老产业创新发展开辟空间。
五大制度亮点
此次出台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体现出长护险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社会互济、规范发展、市场参与的鲜明特点。
一是覆盖全民。《意见》明确,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同时,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这意味着,长护险通过渐进式、包容性的制度设计,既尊重各地发展实际,又确立了“全民参保”“全民共享”的底层逻辑,为构建公平、可持续的长期照护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统筹城乡。《意见》提出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表明失能人员无论身处城市还是乡村,都能公平享有参保待遇。同时《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这一安排旨在通过提升统筹层次,做大基金池子,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确保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评估等核心环节的规范统一。
三是社会互济。《意见》要求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包括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这是长护险发挥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功能的核心支撑,彰显“人人终身缴费、长期照护风险共担”的共同富裕制度内核。长护险筹资渠道多元,由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多元筹措,费率则统一控制在0.3%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起步为0.15%左右。
考虑参保能力差异,长护险还对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18周岁以下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筹资政策做出具体安排。这既有利于保障筹资机制的稳定可持续,又有助于避免参保负担不均,通过统筹归集各方资金形成长护险“资金池”,实现健康参保人向失能参保人、缴费能力强者向弱者的互助共济,切实减轻失能家庭照护负担,筑牢长护险制度运行根基,彰显制度公平与民生温度。
四是规范发展。《意见》规定,“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这是保障长护险基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的核心举措。“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可避免资金混用、挪用风险,并为基金的收支、结余及使用绩效提供清晰可追溯的基础,便于审计监督和政策评估。“专款专用”,则进一步强化了基金使用的精准性,确保基金切实用于失能人员的护理服务和待遇支付。
《实施方案》还提出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加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协议管理、支付机制、监督激励等,打造一批优质护理机构,为制度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
五是市场参与。《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指导各地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这一要求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的核心路径。一方面,长护险与基本医保共同缴费,实现管理服务平台的资源共享、衔接协同;另一方面,有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专业能力、运营经验等。
迈向老有善护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护险制度,既体现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制度魄力,同时在推进过程中,也需要充分研判可能的挑战,确保这项重大民生工程蹄疾步稳。
一是照护需求庞大。1963年中国出生人口接近3000万,此后陆续出生的“63婴儿潮”约有3.7亿人,他们将在2033年起陆续进入70岁年龄组。届时会出现50岁孩子、70岁父母和90岁祖父母,还有孙辈在成长的家庭结构,对长期护理的供给能力提出较高要求,独生子女家庭更是如此。
二是稳妥提升缴费意愿。我国低收入人口养老资产准备不足,缴费能力较为有限。《实施方案》考虑了各种情况,也提出了多元筹资措施,但长护险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还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增加群众对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增强群众参保意愿。
三是统筹优化服务布局。“十四五”期间,我国已积极推动长护服务向乡镇、村延伸,但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偏远山区、人口空心化严重的村落,真正实现长护服务网络的有效覆盖,仍需在资源整合、模式创新和政策协同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
四是加快完善管理和征缴体系。当前,我国税务征收系统尚未实现对全体居民全覆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乡镇、街道等开展动员和催缴,存在效率低、成本高等短板。与此同时,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与制度落地实施、群众享受待遇直接相关,亟需完善长护险的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清华大学医疗服务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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