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15,死刑犯黄嘉庆因为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他在执行前留下了书面意愿,表示希望把自己的器官捐出来用在医疗上。
执行枪决的时候,为了保留器官可用性,射击位置选在了脑干部位,也就是脖子右侧后方,而不是直接打心脏。枪决完成以后,现场法医按当时流程确认死亡,遗体马上用救护车送到了台北荣民总医院,准备进行器官摘取移植。
到了医院,医生按照标准流程开始检查。结果发现黄嘉庆还有自主呼吸,昏迷指数达到了4,超过了脑死判定的通常标准2以下,而且瞳孔和肌肉都有反应。这意味着从医学角度看,他当时还处于有生命迹象的状态。
医生们基于职业伦理和医学规范,没有办法对这样一个个体进行器官摘取操作。因为摘取器官的前提是确认脑死,而且必须确保整个过程符合人权和医疗底线。医院方面直接拒绝了这次手术。
司法人员接到通知后,又把黄嘉庆送回执行地点,补了一枪。这次补射之后,法医重新观察确认了死亡状态。
但因为前后两次转运加上检查耽搁了几个小时,器官已经因为体温下降和时间延误失去了活性,不符合移植条件。原计划的器官捐献就这样没能完成。台北荣民总医院因为这个事件,之后整整8年时间都不再接受死刑犯的器官捐赠。
当时台湾的死刑执行规则在1990年修改过,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但执行起来遇到了法律死亡和医学死亡的差距。
法律上,枪决后法医开具死亡证明就算完成,但医学上脑死判定需要更严格的标准,比如普通病例要观察12小时以上,而死刑犯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被判定。
黄嘉庆这个案子正好暴露了这个差距:脑部中弹后20分钟左右可能还存在自主呼吸和反应,医生没法忽略这些迹象去动手。
参与过类似工作的医生后来公开谈过这个情况。台大医院麻醉部主任范守仁是早期去刑场接死刑犯做器官移植的医生之一,他觉得整个过程在伦理上站不住脚。
医生去刑场带人回医院,本来就搞不清是接死人还是可能还活着的个体,万一判断有误,就等于把医院变成了执行场所,医生成了间接执行者。
他之后不但自己不再参与,还向医院和医学会报告,认为这样的操作不合法也不合伦理。台北荣民总医院移植外科主任龙藉泉也回忆说,当时遇到类似情况,医院坚持要按医学标准走,结果就出现了黄嘉庆这样送去又送回的局面。
这个案子之后,台湾社会和医疗界对死刑犯器官捐赠的争议越来越大。一方面,死刑犯自愿捐献听起来像是给社会一点补偿,但另一方面,监狱里的“自愿”到底有多少真实性,执行时的脑死判定是否可靠,都成了问题。
器官移植需要争分夺秒,新鲜器官才能用得上,可司法程序和医疗伦理之间总有冲突。医生救人的天职和摘取器官的现实放在一起,很多人觉得两边都难兼顾。荣总医院停了8年,就是为了避免下次再遇到类似尴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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