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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两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刑事案件,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严厉打击了破坏古生物化石资源的违法犯罪,切实守护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

经审理查明,田某某等三名被告人先后在中宁县某地非法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近30公斤,经鉴定,涉案化石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此次案件的依法判决,不仅让违法者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更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清晰的司法警示: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任何非法盗掘、损毁、倒卖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下一步,中宁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审判力度,同时联合自然资源、检察、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专项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进村宣讲等形式,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与资源保护观念,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盗掘、贩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共同筑牢古生物化石司法保护的坚实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