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村组内有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村里的一些事项则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处理的,对于村组内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会由村委会代为履行相关的事宜。不过,虽然村里的相关事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但并非其有权利来决定村里所有大大小小的事项。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村里的相关事宜,应当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就是说,以下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说了不算,需要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1、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2、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赔管理制度;3、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5、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6、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7、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8、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9\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10、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等等。
也就是说,无论是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承包方案,还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等,都需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来确定,而且,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这些方案,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按照该方案中确定的事项来落实。
实践过程中,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决定土地承包方案、集体收益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等等,或者说是没有按照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方案来落实相关的事宜,那么则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且也违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广大村民可就要多加注意了。
当然了,经过成员大会确定的这些方案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需要在村组内的公告栏中进行公开,告知村民,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这些文件,尤其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村民一定要仔细审查,看看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方案中确定的分配标准不合理、不公平,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方案不具有真实性,甚至都没有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公开,那么,村民可一定要注意了。
那么,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主动公开这些文件时,村民应当要怎么办呢?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主动公开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村民可以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务公开,要求他们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分配方案,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这些文件,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于乡、镇人民政府置之不理的,或者是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广大村民的权利。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委会管理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但是其却没有决定村里大大小小的事宜,村里的相关事宜,尤其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须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且必须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才可落实具体的方案,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等,建议村民要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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