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随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宣判,许某欣、陈某攀、朱某卫因诈骗罪,分别获刑十一年、十一年、三年,三人均被认定为特大诈骗团伙成员。但是一审宣判后该案历经发回重审与改判,三人的罪名从诈骗罪变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许某欣、陈某攀、朱某卫刑期分别变为三年、二年、二年。 随后三人都提出上诉,2025年12月1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三人的上诉。一个新的法律困境摆在了面前:他们实际被羁押的天数已超过最终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刑期。2026年伊始,这三名当事人分别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对超出刑期的羁押进行赔偿。

4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徐闻县人民法院获悉,此案不止上述3人,总共约7人申请了国家赔偿,近期准备尽快安排法官研究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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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检方一审指控该团伙利用信息不对称

诱骗用户用高额积分兑换商品

一审判决书显示,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案涉及一个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被告人储某耀实际操控多家公司,通过与咪咕动漫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将商品上架到中国移动积分商城销售。为获取暴利,储某耀要求合作厂家虚高商品单价、虚开发票,欺骗咪咕动漫公司审核。例如,出厂价20.4元的U型枕被虚高到73元,出厂价29.1元的记忆枕被虚高到105元。

随后,储某耀等人以商合公司名义与张某奎、董某经营的希尔公司签订“推广协议”,利用其开发的积分兑换系统违规接入移动积分商城。许某欣、陈某攀、朱某卫等人则作为下游外呼团队,通过非法购买移动用户手机号码,导入外呼平台进行外呼。话务员事先准备好话术,自称“移动积分商城合作商”或引导用户误认为是移动客服,以“积分即将清零”“免费兑换商品”等理由诱导用户兑换商品。在获取用户短信验证码后,话务员通过积分兑换系统代用户操作,使用高额积分兑换虚高价格的廉价商品,造成用户积分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欣、陈某、陈某攀团伙利用该平台兑换商品共计371459单,兑换积分约2193万分,诈骗金额达492万余元。胡某华、陆某诚、陆某欢、朱某卫团伙诈骗金额约73万余元。2023年8月28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许某欣、陈某攀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朱某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后多人提起上诉

再次宣判后罪名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审宣判后,许某欣、陈某攀、朱某卫等多名被告人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原公诉机关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2025年4月2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徐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重审后,2025年5月8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或者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黄某婷、张某奎、黄某、王某川的起诉。同时,检察院变更起诉,将指控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许某欣、陈某攀、朱某卫等人非法购买、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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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徐闻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5)粤082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法院认定,许某欣于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向庄某铭购买用户手机号码,2020年3月通过微信发给陈某一份包含12005条移动用户信息的文件;陈某攀于2021年7月9日帮助陈某在广州向庄某铭购买70万条手机号码,支付现金16万元;朱某卫作为胡某华团队的技术人员,明知胡某华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仍受指使将手机号码导入外呼系统。法院认为,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许某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攀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朱某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三人仍不服,再次上诉。2025年12月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的刑事部分尘埃落定。

判决生效后超期羁押

三人申请国家赔偿

终审裁定生效后,三人面临一个法律现实: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短于他们实际被羁押的天数。

根据重审判决书,许某欣的刑期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然而,许某欣实际于2025年4月28日才被取保候审。这意味着,在判决刑期届满后,他仍被羁押了约271天。陈某攀的判决刑期为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但他实际于2025年4月28日才被取保候审,超期羁押637天。朱某卫的判决刑期为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实际于2024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超期羁押367天。

2026年初,三人分别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陈某攀申请赔偿302906.24元(按475.52元/天计算),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许某欣申请赔偿128865.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朱某卫申请赔偿174515.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三人的赔偿请求总额超过80万元。

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他们最终被定罪,但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以外的超期羁押,同样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4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徐闻县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申请国家赔偿的不止上述三人,总共约有7人提交了申请。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近期准备尽快安排法官对赔偿申请进行研究,依法作出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编辑郭宇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