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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为“强制员工自费买礼物”一事道歉了。

4月9日,自称在海底捞工作6年的员工“百毒不侵蒋小姐”发布长文,详述其在海底捞北京某门店长期遭受的违规管理,但凡出现顾客投诉,不分缘由,强制要求员工自费500元购买礼物作为处罚。此外,她还指控门店存在管理粗暴、辱骂员工、克扣法定节假日分红工资、侵犯员工隐私、恶意阻挠调店并以排班算旷工逼迫离职等问题。

从法律角度,只要被投诉就变相罚款500元的所谓“店规”,肯定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行为,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不能低于法律对于劳动者保护的最低标准。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舆论发酵后,海底捞于4月11日发布说明,承认“蒋小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表示会依法对其进行赔偿和道歉,同时对一千多家门店进行内部排查,一旦发现类似情况将依法妥善处理。

“蒋小姐”的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她的遭遇在打工人中绝非个例。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打着“公司规章”的名号,对劳动者动辄处以罚款、扣绩效乃至开除等处罚。我们不禁要问:法律规定如此明确,用人单位为何还敢“明知故犯”?

这背后可能是具体负责人法治意识淡薄,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还是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让有些用人单位违法“有恃无恐”,让很多劳动者维权望而却步。

以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例,通常要经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耗时一年甚至更久才能拿回本应得到的补偿,用人单位也不会因此多付出什么代价,所以“你不干有的是人干”的心态仍颇有市场。

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不能缺位,要更加主动地站出来为劳动者撑腰。比如,劳动监察部门要畅通维权举报渠道,执法关口前移至签订劳动合同、颁布规章制度等环节,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现象。司法机关要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劳动者打官司的成本。

全社会应当形成一个共识——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在近年来我们国家大力扩内需、反内卷的背景下,保护劳动者权益更有其特殊意义。

每一位“打工人”,同时也是一位消费者。只有工资、休息等诸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他们才有更多的时间、精力、信心去消费,经济链条才能顺畅运转。

原标题:《上观时评 | 海底捞道歉了,治理违法“店规”还需政府撑腰》

栏目主编:简工博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题图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