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首增林等二十四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洱政任〔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兹决定:
首增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正科级)、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兼);
郝士雄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正科级);
李锦宇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鹏军任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李银娟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泽立任县司法局邓川司法所所长;
杜荣宝任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大队长,免去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段灿松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泽龙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曹旻娇任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建彬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炼铁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李成富任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副局长;
王国亮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正科级);
宋红军免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职务;
周锦云免去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文雄免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兼)职务;
周明松免去县司法局邓川司法所所长职务;
刘银剑免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赵竹梅免去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大队长职务;
赵根应免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张新华免去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县文物局局长职务;
王立军免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寸海全免去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洱源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处罚。
对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高于本条例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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