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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首增林等二十四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洱政任〔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兹决定:

首增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正科级)、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兼);

赵文佶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正科级);

郝士雄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正科级);

李锦宇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鹏军任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李银娟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泽立任县司法局邓川司法所所长;

杜荣宝任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大队长,免去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段灿松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泽龙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曹旻娇任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建彬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炼铁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李成富任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副局长;

王国亮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正科级);

宋红军免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职务;

周锦云免去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文雄免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兼)职务;

周明松免去县司法局邓川司法所所长职务;

刘银剑免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赵竹梅免去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大队长职务;

赵根应免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张新华免去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县文物局局长职务;

王立军免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寸海全免去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洱源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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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处罚。

对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高于本条例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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