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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吕梁中院法官吕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对前来配合案件询问工作的王女士本人实施猥亵。

为了达到目的,吕某某称只要王女士顺从,就可以在案件中多判些财产给她。

这样的事如果不是权威媒体曝光,还真难让人相信,因为现在的制度设计之严密,管理之严苛,已经让人有窒息之感。在这样的状态下,怎么还有这样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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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由让人想起福建的警察猥亵案。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88年,原系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教导员。2025年6月16日14时许,李某在办理被害人小梅(化名,女,2010年出生)殴打他人一案中,将被害人及其母亲通知到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借故让被害人母亲先行离开,单独留下小梅在其办公室,随后以小梅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被害人,对小梅实施抚摸胸部等一系列猥亵行为。因涉嫌在派出所办公室内强制猥亵15岁女孩,福建省霞浦县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一审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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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山西这个案件,据新闻报道,由于没有满足吕某某的性要求,王女士最后输掉了官司。

2026年4月12日,新黄河记者获悉,此事经王女士报案后,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西属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王女士报称被猥亵一案进行行政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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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发到报案,长达半年之,而且是在输了官司之后。

我们先假定本案的被猥亵是真实的(其实我是持有怀疑的,因为有点像做局的感觉),这不由让我们反思:如果王女士的官司赢了,她还会报案、曝光吗?

就我的感觉,很大可能不会,因为毕竟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

那问题又来了,假设吕法官真的行了苟且之事,他怎么敢不判王女士胜诉?这不是明摆着发出事的节奏吗?你对人家动手动脚,却不给人家好处,人家怎么不告发你?所以我说吕法官的行为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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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闻中吕法官的话:“(案子)不由我,没办法,我好赖当的一个庭长了,人家院长要干涉的话,人家领导我了,要不然我的庭里我说了算。”

就这段话,明显不像是猥亵现场的言论,反倒很像是事后的解释,因为吕法官动了人家王女士,偏偏王女士的官司又输了,所以吕法官解释,“我是庭长,所以在庭里面我说了算,我是帮着你王女士的;但你丈夫那边找的是院长,人家是院长,比我庭长官大,官大一级压死人,人家院长干涉了,人家领导我,所以我不能不判决你丈夫胜诉”。

果真如是,媒体说“由于没有满足吕某某的性要求,王女士最后输掉了官司。”就很值得怀疑。

正常的推理应该是:

1.王女士满足了吕法官的性要求;

2.吕法官也言行一致,作出了有利于王女士的判决;

3.由于院长干预,最终王女士还是领到了败诉的判决;

4.吕法官给王女士解释,王女士录音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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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来,吕法官的猥亵应该查处,但这个案件的判决千万别纠缠于花花事件,而应该从上面的分析来入手。

2026年4月1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