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某公司员工咨询,说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如果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后的财产可能连交税都不一定够,我们的工资能有着落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清破产财产的债务清偿顺序。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最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以产生一部分就清偿一部分,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物权优先性的体现,其清偿的顺序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

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没能完全受偿的,其没有受偿的债权将计入普通债权;如果担保物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那他的债权就转变为了普通债权。

三、职工债权

在清偿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保障了担保物权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首先用于职工债权的清偿。这一顺序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优先保护。

职工债权的范围包括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些款项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等核心利益。

另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这部分债务包括了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统筹部分),以及破产人所欠缴的税款。社保费用和税款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法律赋予其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的地位,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

五、普通破产债权

前面的费用和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就轮到了对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法定优先债权之外的所有无担保债权,包括供应商货款、借款、服务费用等各类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则不再区分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金额大小,而是按照各债权额在普通债权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那么,回到我们一开始的问题,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其清偿顺序在税款之前,破产财产是否能够清偿税款,并不会影响职工工资的清偿。

(声明:本文参考的法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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