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讯熬审
口供是古代最主要的证据,法官结案,必须有罪犯认罪的口供,并有亲笔画押的“服辩”(认罪书)。法官审判的最主要目的也在于获得被告口供。如果经“五听”审讯,被告仍没有吐供,法官就只能动用刑具,严刑拷打,逼迫被告吐供。这在古代法律中正式称为“拷讯”,也就是今天我们说的“刑讯”。清代称“熬审”。有的时候也称为拷鞫、掠治、捶楚等。
清朝知县衙门
1、法定审讯手段
拷讯起源很早,可能当被告口供取代了神判、宣誓之类原始方法成为最主要证据之后,拷讯也就成为诉讼审判活动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在西周时的青铜器“曶鼎”铭文中,身为官员的被告匡季一上来就恳求法官不要鞭打他,表示愿意如实供述。
儒家经典《礼记·月令》中说:在仲春之月,“毋肆掠”,即在这一个月里不要拷打犯人,可见,在其余十一个月里都可以拷讯的。儒家理想中的社会尚且如此,可见当时现实社会中拷讯的普遍。
就法律而言,一般法律总是规定拷讯是迫不得已才采取的审讯方式。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代竹简《封诊式·治狱》中说:“审讯能按供词线索追查得实为上;施行拷打为下;恐吓犯人而仍没有口供的为失败。”另一篇《讯狱》中规定:只有在犯人理屈词穷,而仍旧百般抵赖不肯服罪的,依法应当拷打。拷打要由法官写成“爰书”记录在案:某某多次翻供,无从辩解,对某某进行拷打。
唐代法典《唐律疏议》规定审案“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时,法官才可以会同辅助官员立案,报告上级后才能施行拷讯。以后历代的法典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要求法官把拷讯作为不得已而使用的最后手段。然而在实际司法中,法官却往往把拷讯当作首要的手段。
宋代沿袭唐代的法律。北宋法官李元弼在他的《作邑自箴》中总结自己拷讯的方法,说在拷讯中要借助拷讯的心理压力,逐次加重。在拷讯前,先要报出拷打的数目,喝令拷打前先停顿一下,待受讯者“欲说不说、持疑之际”,乘势大声喝令“打!”也不要一次打完,分几次停顿,使之“自然畏慑,不敢抵讳”。如果还不肯招供,不能任意法外用刑,可以用绳子吊起被告一只脚,叫他直立,就够他难受的了。如果还是嘴硬不肯吐供,可以罚被告日夜站立,不准躺卧,“不过三两日,便吐本情”。
2、拷讯的方法
拷讯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用竹片、木棍抽打被告。所以称“拷”“掠”“榜”“笞”“捶”等。汉代以前的法律对于拷讯方式及刑具好像没有正式的规定,直到西汉景帝时(公元前156-前142年)颁布“棰令”,详细规定行刑用的竹板的规格:长五尺、宽一寸、厚半寸,并要除去竹节,行刑时只能一个人执行。到了东汉章帝(76-88)时又具体规定拷讯的方式只能使用榜、笞、立三种。即只能用木棍、竹板抽打和罚被告站立的方式,但对于抽打的数目没有规定。
汉代以后,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对拷讯逐渐加强限制。南梁规定对于士大夫不能采用拷掠抽打的拷讯方式,而改用“测罚”。实际上是让被告挨饿代替挨打,是让不肯服罪的被告断食三天,然后可以进粥二升;再断食三天。断食天数加起来不能超过十天。妇女、老人、小孩,断食一百五十刻(一百刻为一昼夜)进粥。南陈又设“立测”,对不服罪的被告,抽二十下鞭子、打三十下竹板,然后戴上枷锁戒具,要被告站在一个一尺高的圆顶土垛上,站七刻钟(约合现在1小时40分)。每天站三次;连续七天后仍不认罪的,就可以免罪释放。北方政权北魏则仍沿用榜笞,但曾规定拷讯抽打总数不能超过五十下。
历代对拷讯制度规定得最详细的是《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官僚贵族,以及年纪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残疾人都不能进行拷讯。拷讯的方式只能是用竹板抽打,而且不能超过三次,每次要间隔二十日,累计次数不能超过二百下。如果被告被控的罪名是笞杖刑,不得超过该罪名的最高刑的数目。拷讯限满后被告仍不肯承认的,取保释放。
除了被杀、被盗案件外,以被告受拷打的数目反过来拷打原告。用榜笞以外的方法进行拷讯,或榜笞数目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官要反坐。拷讯致死,法官要处徒刑二年。明、清时法典只规定官僚贵族以及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残疾人不得拷讯,至于拷讯的方式、数目限额都没有规定。
另外条例规定,对于强盗、盗窃、杀人之类的严重犯罪的被告,允许使用“夹棍”和“拶指”。“夹棍”是用三根木棍用绳索收紧、夹压受讯者的脚踝,或胫骨、膝盖骨,可能起源于南宋时一些酷吏创设的“夹帮”“超棍”之类的非法刑具。“拶”,是逼迫、收紧的意思。“拶指”,就是用小木棒夹束被讯者十指再逐渐收紧,往往用于妇女。
清朝条例规定,在一些严重犯罪的被告不肯承认时,可以使用熬审。除了夹棍、拶指外,还允许使用拧耳、掌嘴(打耳光)、压膝、跪链。
3、种种酷刑
虽然汉以后法律对于法官拷讯被告有严格的限制,可是实效很小。法官很少因为拷讯伤人而丢官降职,相反因为破不了案而被弹劾罢官的却很多,而且也很少因为这方面而受到弹劾。所以实际上这些法律规定常常只是具文而已。
西汉时的一些酷吏,往往使用铁镊子夹、铁钻刺、烧红烙铁烫,以及吊打、针戳、烟熏等酷刑逼被告人认罪。东汉末年已有“考掠五毒”的说法。五毒是指身体、四肢都受楚毒。也有人说是指鞭、笞、灼、徽(用三股绳捆绑吊打)、(用双股绳捆绑)五种酷刑。
唐代酷吏惯用“泥耳笼首”“捶胁签爪”“悬发熏目”等酷刑。尤其是酷吏索元礼“创造”十号重枷,逼人吐供。这些枷的名称都令人恐怖,叫“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着即承”“失魂胆”“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还有把人放入四周架炭火的大瓮,“请君入瓮”。种种名目繁多的酷刑不胜枚举。
清末广泛使用“站笼”作为审讯强盗的方法。站笼是一个顶上有个圆孔的木笼,把人关进去后,脖子部分被圆孔套住,用垫砖块的办法调整站笼高度,使人终日踮脚站立,稍有松懈,脖子就被卡住。既可以审讯逼供,也可以用来示众。普通人有一两个时辰就会求饶,愿意承认一切。强壮的人也熬不过两三天就会丧命。
4.“何求不得”
拷讯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最主要的原因。西汉时有个叫路温舒的法官,向皇帝上书指责当时拷讯的种种弊病。他说:人都是安乐时喜欢生、痛苦时盼望死,所以“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被告受拷讯,疼痛难熬,就胡乱编造供词,主审的法官乘机加以诱导,指引陷害无辜的人,罗织大狱,使各人供词前后一致,“锻炼而周内之”。如此上报朝廷,即使是皋陶复生,也会以为这个人死有余辜。(《汉书·路温舒传》)
历史上较早的因拷讯而造成的著名冤狱,要算是秦代李斯被诬谋反案了。李斯是秦始皇的重要大臣,曾长期担任廷尉,向秦始皇建议终止分封、下达焚书令。秦始皇死后,李斯与赵高先是合谋拥立胡亥,官升丞相。可是不久就和赵高发生矛盾。赵高诬陷李斯图谋造反,李斯全家及宾客、宗族全部被捕入狱。
李斯被捕后,赵高指使主审法官使用拷讯,“榜掠千余”,李斯疼痛难熬,只得承认谋反。按当时法律,重大案件结案后,还要由皇帝派出专使复审。赵高就派手下假扮皇帝的御史、谒者、侍中之类的官员反复审讯李斯,李斯不知是诈,翻供并以实相告,结果又被拷掠。以后秦二世派出使者真的前来复审,李斯也不敢翻供。于是李斯谋反成为铁案。最终被处具五刑、夷三族的极刑,落了个可悲的下场。
1901年,中国天津,直隶总督衙门门口,戴着枷锁的犯人
推核验证
证据的证字,部首从言,说明古代法官赖以作出判决的证据,主要是被告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词。物证和书证只是用来核实供述和证词的,单凭物证和书证而没有供述,就无法确定事实,也就无法作出判决结案。只有在某些法律规定不能拷讯的情况下(如被告老幼、残疾)才可以以“众证”定罪,所谓众证是指三个以上证人的共同证词。对物证、书证进行推断和核实,目的就是检验被告的供述是否真实。
1.书证的辨别
古代在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书证是契约。《周礼》中说司寇属下有叫“司约”的官员,专门负责保管诸侯贵族之间契约的副本,发生诉讼时,即提取契约与副本对照核实。战国时也有同样的制度。《商君书·定分》中说:“民间成立契约后,就要将右券(副本)交给主管法令的官员,保存在木匣中,用法令长印封缄。如在当事人死后发生争议,即以契约为断。”后代官府都设有从事居间接洽的牙行,凡由官牙行牙人介绍而订立的契约,都要存一个副本。民间买卖土地房屋的契约也要经过官府盖印称为“红契”,才能作为书证。法官在审判中,要对书证详细辨别,才能判决。明、清时对于作为书证而提取的契约,常由官员或幕友亲自在契约要害字句(如交易性质、数目、价格等)的旁边或纸背盖上私章,以防胥吏受贿剜补改动。
《折狱龟鉴》中收录了很多法官仔细检证契约文书的案例。以下列举其中两件:
宋代法官章频任仪陇知县时,邻近眉州有个叫孙延世的土豪做假地契抢夺民田,知州不能判断,转交章频审理。章频仔细检验孙延世赖以为据的地契,发现地契墨迹在县府盖的红色官印之上,肯定是先盗用官印再写伪契。于是唤孙延世上前,指出“墨浮朱上”,孙延世只得认罪求饶。
另一位宋代法官江镐,任仁寿县知县,县里有个土豪洪氏,也造伪契吞并邻人土地。为了使伪契看上去像是很久以前的旧契,洪氏用茶水将契纸染黄。江镐仔细鉴别后说:“真的旧纸只是表层发黄,这张契纸表里一色,肯定是假契!”厉声责问洪氏,洪氏大惊,俯首认罪。
元代著名法官潘泽,在任山北辽东道提刑按察使时,当地有一起恶霸强逼良民一家十七口为奴的案件。在诉讼中,恶霸出示那户人家的卖身契约,文字历历、官印鲜红,官府无法裁断,至拖延几年仍未结案。潘泽接理此案,仔细检验契约。当时惯例,人口买卖契约上要由自愿卖身为奴人在自己名字下方画出左(或右)手食指指节位置。潘泽发现这张契约上有个十三岁男孩画的指节间隔很宽,就下令双方到庭,当场让这个十三岁男孩画指节,再与契约上那个男孩画指比较,证明是伪造契约。恶霸只得承认,伪契作废。(《牧庵集》卷二十二)
2.物证的鉴定
《折狱龟鉴》也收录了很多历代法官对物证进行鉴定的案例,以下列举三件:
西汉著名法官孙宝任京兆尹时,长安郊外的农民常常一早担菜蔬、食品进城售卖。有一天早上,有个卖油炸馓子的小贩挑着担子进城,恰好与一个农民撞了一下,油炸馓子掉到地上摔得粉碎。农民愿意赔偿,可是小贩说一共有三百个、农民说只有五十个,两个人在路上争论不休。正好孙宝经过,他就叫人从别的小贩那儿买一只油炸馓子,用秤称出重量。再叫小贩将地上的馓子碎片扫在一起,也用秤称出重量,除以单个馓子重量就得出了原有馓子的数目,解决了这场纠纷。
北魏时,有一次雍州大道上,有一个背炭的和一个背盐的行路人在一棵大树旁休息,歇完上路时,两人为争夺一块羊皮吵了起来,都说羊皮是自己用来垫背的。为此到官府告状。雍州太守李惠升堂审案,叫两个人先出去,然后笑着说:“这件案子该审问的是羊皮。”便下令拷打羊皮。他叫手下先在地上铺一块草席,然后要衙役用力抽打羊皮。手下人都以为他开玩笑。打了一阵,李惠仔细翻检羊皮,并检查地上的草席,看见草席上一些盐屑,于是叫两个人进来,指给他们看草席上的盐屑。背炭的人只得认罪。
南朝刘宋时也有一个类似的故事。傅琰任山阳县令,有一个卖针的老太太和一个卖糖的老太太争夺一团丝绵。傅琰就叫人把丝绵挂在树上,用鞭子抽打。把丝绵打松后,发现里面混有一些铁屑,就把丝绵还给卖针的老太太,而处罚卖糖的老太太。
3.实验取证
古代一些聪明的法官,还用实验的方法来获取证据。《折狱龟鉴》也收录了不少这样的案例。可以举出以下四件。
第一件,西汉黄霸任颍川太守时,当地有兄弟二人同居,两妯娌同时怀孕。以后嫂子流产、弟媳生了个儿子,嫂子就硬夺弟媳的孩子。争讼三年,无法判断。黄霸就叫手下人抱了孩子站在院子中间,叫两妯娌两面抢夺,谁夺到手谁就是亲生母亲。嫂子果然奋臂来抢,而弟媳只是悲泣,不愿伸手。嫂子抢到孩子后上堂谢恩,黄霸喝道:“你为了争夺家产而强夺孩子,毫不顾忌孩子死伤,丝毫没有母亲之心,快交出孩子还给弟媳!”嫂子目瞪口呆,只得伏地求饶。
黄霸的这个案例很有意思。因为在古希伯来人的《旧约》里,有所罗门王的一个故事,与黄霸这个故事几乎一模一样。而在古印度,也有这样一个相同的故事。后来元代作家李行甫(李潜夫)创作的杂剧《包待制智勘灰栏记》,把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换成了包拯,成为一个具有世界声誉的包公戏剧目,很早就传播到国外,有多种外文译本。1933年被选入《世界戏剧》一书,由英国伦敦阿普尔顿出版公司出版。德国现代戏剧家布莱希特还将这个剧目改编为《高加索灰栏记》,广为传播。
第二件,前秦苻融任冀州牧时,有天黑夜,有个行路老太太遭到抢劫,大声呼救,有个行路人闻声前来抓住强盗,强盗却反过来扭住行路人说行路人是强盗。老太太老眼昏花,无法辨别,两人都被抓进官府。苻融见了笑着说:“这太简单了,你们两个人赛跑,谁先出城门谁不是贼。”两个人都拼命跑,苻融在门楼上等着,指着落后的人说:“你要是跑得快,昨晚早就逃走了,还敢再加一个诬陷罪名吗?”盗贼只得认罪。
第三件更为科学,是三国东吴法官张举的一个故事。张举任句章县令,当地有个妇女杀死丈夫后又放火焚烧房屋,破坏现场,声称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夫家怀疑,来到县衙告状。张举就牵来两口猪,一口杀死,一口活猪,都绑在柴堆上,一起用火烧。待活猪烧死后,查看两只猪的口腔,先杀死的猪口内无灰,烧死的猪口内有灰。再开棺验尸,发现死者口中没有炭灰,妇人谎言不攻自破,只得承认杀夫罪行。
第四件,唐朝宰相李德裕在任浙西节度使时,曾采用了证伪的实验方法。当时甘露寺新的住持指控前任住持侵吞寺中黄金,并以寺中簿册为证。曾经任住持的一些老和尚也做证说寺中原先有黄金。前任住持受不了拷打,只得服罪。可是因为追不到赃,无法结案。李德裕视察到此,亲自审问,住持连声喊冤,说寺中从无黄金,只是自己不肯随大流,遭到僧众排挤陷害。李德裕就传唤所有和尚,一人一个坐兜,面壁而坐,每人给一块黄泥,叫他们捏出寺中失窃黄金的大小、形状。结果每个和尚捏出的泥块都不相同。李德裕即把原来指控、做证的和尚都抓起来严审,和尚们只得承认诬陷罪行。
(本文摘自郭建著《法律与人心:古代法官的判案智慧与社会治理》,团结出版社,2026年2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来源:郭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