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承载着邻里乡亲的日常出行,也见证着基层社会的烟火气息。然而,一次不经意的晾晒行为,却可能打破这份宁静,甚至引发侵权纠纷。
近日,木城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在公共道路晾晒豆渣致人摔伤的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公开心证、针对性释法、柔性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25年某日,李某在木城镇某公共道路正常行走,脚下突然一滑,重重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右侧踝关节骨折,给生活带来不小影响。
图由AI生成
夹江县公安局木城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走访询问,查明路面上的豆渣系周某晾晒。
李某认为,周某在公共道路上晾晒豆渣,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直接导致自己摔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则辩称,晾晒豆渣是农村常见行为,未曾想到会致人受伤,且李某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受伤与其无关。
双方经多次调解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办案过程:先审后调打破认知误区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黄昕蕾察觉到,周某对“在公共道路晾晒豆渣”的行为性质存在明显法律认知错误,他认为这只是农村生活常态。
庭审后,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把法律依据摆出来、把责任归属讲清楚,让周某从“我没错”转变为“我明白错在哪里”,也让李某对维权的法律基础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随后,法官紧扣邻里亲情这一情感纽带,反复与双方沟通,引导双方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图为当事人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公共道路非“自家晒场”,妨碍通行须担责
本案是一起因占用公共道路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认为公共道路管理者已尽警示、提醒等义务,故明确向行为人周某主张权利。经审理查明,案涉豆渣确系周某晾晒,其行为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周某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务必牢记:晾晒物品应选安全场所,切勿占用公共道路。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必须提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安排人员现场看护。行人和车辆通行公共道路时也应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自身安全。
(夹江县人民法院付冉邱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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