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商户注意啦

为了城市环境更安静舒适

明确禁止城区商户

用高音喇叭、音响等设备噪音揽客

拒不整改的将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尊敬的商户朋友们: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扎实推进文明城市建设,针对城区早夜市、主要街道及重点商圈部分商户使用音响、高音喇叭等设备招揽顾客、噪音扰民的问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音的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呼吁各位商户朋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参与杜绝商业噪音扰民行动,共同维护一个舒适、宁静、文明的生活环境。对于使用音响设备或其他产生高噪音方式扰民的商户,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对不履行整改要求的商户,将按照《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高青县公安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