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一些国家在诸多领域挑起事端,频繁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我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

《条例》主要针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中国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制度支撑。

针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二是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同时明确相关程序和豁免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