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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平台不得向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中央网信办秘书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其中这条规定引发社会关注。网友叫好的同时,也提出建议:是否应将“禁止打赏”的年龄上限扩展至更高?

八周岁是“分水岭”,这符合民法典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次新规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三个层级:八岁以下绝对禁止,八至十六岁需监护人同意,十六岁以上需监护人同意或核验收入证明。这展现了新规从“一刀切”的模糊禁止,走向“分级限制”的精细化管理。

是否有必要将上限扩展至更高年龄段?这需要在新规执行中进一步审视。现实中,未成年人绕过监管、冒用家长身份打赏的案例屡见不鲜,一个十来岁大的孩子能轻松完成二三十万元的打赏,这背后不仅是平台审核机制的失灵,也是家庭教育的缺位。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中,首次使用“年龄+智力+标的”的判断标准,为这类纠纷给出了统一答案:不是家长一句话就能翻盘,也不是平台想拒就拒。这改变了过去同类案件常出现“全额退”或“一分不退”两个极端的局面。

规范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不能仅仅依赖静态年龄标签,而是要厘清平台义务和家长责任,让未成年人学会在数字世界里“行有所止,欲有所制”。

原标题:《规范未成年人打赏不能光靠年龄“标签”丨新民快评》

栏目编辑:郁晶陶 题图来源:东方IC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方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