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张向勃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案外人以其对该财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经执行异议程序被驳回后,依法提起的诉讼即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此类诉讼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三方利益博弈,权利冲突复杂,裁判规则专业性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2025年7月施行 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认定规则进行系统解析。

一、典型案例引入

一、典型案例引入

(一)指导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金陛公司案——权利竞合时的选择适用规则

合同背景:

徐意君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起诉金陛公司获胜诉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金陛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屋。案外人王岩岩主张其在查封前已与金陛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王岩岩的请求是否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上是何关系?

裁判结果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第二十九条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当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被执行不动产为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时,两条文适用上产生竞合,案外人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二审法院仅审查第二十九条而未审查第二十八条,直接驳回王岩岩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指令再审。

二、核心法律规则体系解析

二、核心法律规则体系解析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正式施行,作为首部系统规范执行异议之诉的专门司法解释,构建了覆盖程序规则、实体权利认定、多程序衔接及虚假诉讼惩治的全链条规范体系。

(一)程序规则要点

1. 管辖与受理条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须同时满足:其一,已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其二,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其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2. 多重查控时的当事人确定

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时,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这一规则既确保优先债权人的程序参与权,又避免轮候债权人过度参与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3. 裁判结果的执行衔接

案外人胜诉时,法院须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裁定书案号,案外人可持生效判决直接请求执行法院解除措施,解决了以往胜诉但执行措施难以及时解除的衔接难题。(二)实体权利审查标准

《解释》针对不同权利主体设定了差异化的审查标准,实现"同类权利同尺度审查":

1. 商品房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第十一条)
案外人以商品房消费者身份请求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

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约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该条款体现了对消费者生存权的优先保护理念,且不简单以已购房屋数量、地域范围判断是否"以居住为目的",对符合刚性或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情形均依法予以保护。

2. 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保护(第十四条)

案外人以一般买受人身份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四要件: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注意: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仅能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原则上不能对抗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这是与商品房消费者保护的关键区别

3. 以物抵债权利人的审查(第十五条)
案外人以以物抵债权利人身份请求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

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其中"价值相当"的新增要求,旨在遏制"低价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虚假行为。

三、权利冲突的裁判逻辑

三、权利冲突的裁判逻辑

(一)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审查框架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遵循"程序先行、实体跟进"的审查逻辑:
第一步: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已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管辖是否正确);第二步:审查是否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若涉及原判决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第三步: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权利类型适用相应审查标准;第四步: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平衡,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裁判。

(二)权利顺位的基本规则

在案外人权利与申请执行人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遵循以下顺位规则:
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 > 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 一般金钱债权

商品房消费者的特殊地位源于生存权保障的宪法价值,司法实践已明确其可对抗抵押权等优先权;而一般买受人(尤其是购买商业用房的投资者)的物权期待权本质上仍属债权,原则上不能动摇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地位。

四、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四、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一)对案外人(主张权利方)

及时提出异议: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为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逾期将面临程序失权风险。强化证据保全:妥善保管书面买卖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优于现金收据)、占有使用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费收据等)、催告过户记录等证据。积极行使权利:对于已购房屋,应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或所有权转移登记,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被认定为"自身原因未过户"。

(二)对申请执行人

关注财产现状:申请查封前可实地调查财产占有使用情况,甄别是否存在已出售但未过户情形,合理选择查封财产。运用继续执行制度: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可申请提供担保后继续执行,防止异议程序拖延导致财产价值贬损。审查虚假诉讼线索:对以物抵债、倒签租赁合同等可疑异议,应积极搜集证据申请法院审查,必要时追究虚假诉讼法律责任。

(三)对交易买受人

签约前核查权属:购房前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查封、抵押情况,避免购买存在权利负担的房屋。明确自身身份属性:若为商品房消费者,应注意留存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家庭成员情况、名下住房状况等)。及时办理预告登记:签订买卖合同后尽快办理预告登记,取得对抗后续查封和抵押的公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