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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史与法理:综合中西的研究》

黄宗智教授领衔主编,收录近年来白凯、白德瑞、苏成捷等学者的法史文章,以实践社会科学为核心理念,解读中国法律文明的独特逻辑。

作者:黄宗智 赵珊 主编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6年4月

定价:89元

作 者: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赵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历史社会法学与商会史,在Modern China、《开放时代》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内容简介

黄宗智教授领衔主编,收录近年来白凯白德瑞、苏成捷等学者的法史文章,以实践社会科学为核心理念,解读中国法律文明的独特逻辑。书中深入清代命案审判、民国妇女离婚、传统自首制度、商会解纷机制、当代劳动法律等真实场景,还原中国法律“实用道德主义”的特色,打破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全书以清代刑科题本、民国司法档案、当代诉讼判例等为依据,用真实案件讲法史,材料丰富,论证严谨。本书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打通古今,贯穿中西,为当下正义体系的建设做出了有益探索。

本书亮点

1.黄宗智教授领衔主编,收录近年来白凯、白德瑞、苏成捷等学者的法史文章以实践社会科学为核心理念,解读中国法律文明的独特逻辑。

2.注重法律实践而非抽象理论还原中国法律体系的本来面目。深入清代命案审判、民国妇女离婚、传统自首制度、商会解纷机制、当代劳动法律等真实场景,以实证研究为基础,还原中国法律“实用道德主义”的特色,打破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

3.重申中华法系价值,具有全球视野。重新发掘调解传统、实用道德主义的现代意义,提出融合中西的正义体系的主张,不仅是法史研究,还具有与世界法学对话的高度。

4.材料丰富,论证严谨以清代刑科题本、民国司法档案、当代诉讼判例等为依据,用真实案件讲法史,有故事、有细节、有逻辑,专业而不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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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导论关于“妇女、儿童与法律”的研究

本书的第一篇文章系拙作,既说明“实践历史”的法律研究进路,也总结笔者三卷本《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的最主要经验。

论述的前后一贯的主要陪衬,乃是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主义和实质非理性主义这两大对立、非此即彼的理想类型。为的是说明中国传统及现代的法律/正义体系和与其相对的理想类型的不同,论证中国法律/正义体系在传统实践中所展示的二元合一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以及在现当代实践中所展示的一系列超越二元对立而综合中西的思维。

论证内容不仅涉及狭义的法律条文和实践的抉择,更涉及广义的“正义体系”,包括非正式调解和正式的法院司法实施,以及来自两者互动所形成的、居于中间“第三领域”的司法实践。此文的经验研究和理论的覆盖面正适合当作本集子的一个较全面的铺垫和引子。

妇女、儿童与法律

(一)白凯文

白凯教授的《民国时期的妇女离婚与法律》非常精准、细致地为我们阐述了国民党在民国时期模仿西方的离婚法律的基本性质和走向。民国时期的离婚法律近乎完全地引进了西方法律从个人权利前提出发的、必分对错的形式主义法律,所做的主要是拓宽了妇女要求离婚所能依据的关于男方过错的范围,不仅包括虐待和离弃,更包括通奸、(丈夫的)家庭对其的虐待、重婚、身体或精神疾病、失踪及被刑事定罪。这就和清代的法律形成鲜明的对照,无疑大大地扩展了妇女要求离婚所可依据的丈夫过错的范围,在这方面无疑扩大和强化了妻子相对丈夫的合法权利。

虽然如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其所起作用主要见于上海和北京(北平)这样的大城市(也是白凯文所依据的主要经验证据的来源)。相对于广大农村的妇女来说,她们更需要的是生活保障方面的法律。

与国民党近乎完全采纳了西方从个人权利出发的必分对错的离婚逻辑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代中国采纳的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作为准否离婚的基本原则——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便普遍使用,到1980年的《离婚法》正式设定。当代中国的离婚法可以说是以判断不论过错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主,过错为辅(主要是虐待、离弃和第三者),而国民党法律则反之。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当代中国法律基本进路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没有接纳西方的从形式主义个人权利前提出发的必分对错的法理思维,而主要仍然使用中国自身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据实认识到夫妻关系是不能仅凭权利和过错原则来认识和处理的,“夫妻感情”大多并不只涉及单方过错(虽然也有一定比例涉及过错),更多涉及双方的感情。

由此,形成了后来的用调解多于判决的进路来处理离婚纠纷的情况。(当然,由于一系列的历史原因,包括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对原先设定的妻子单方面要求便可离婚的过激离婚法的不满,以及大量妇女在新中国初期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因农村社会对该运动的抵制而自杀,曾经走到高度强制性的调解不准离婚的极端。)

鉴于西方在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之间,几乎完全抛弃了过错离婚的法理和制度(主要由于其造成了耗时久、费用高、试图证明对方过错的离婚争执),之后改用“不再考虑过错离婚”(no fault divorce)的实际,我们也许更应该警惕“全盘西化”的立法进路,认识到当代中国所运用的离婚法理的实践理性。

(二)苏成捷文

苏成捷研究的是妇女史中的前沿性的“性别—身体”问题,一方面关乎文化/理论建构,另一方面则关乎实质性的身体。西方对此的研究再次带有严重的非此即彼的(演绎化的)倾向。苏文论证的则是中国文化中惯常性的二元合一、界限模糊、相互转换互动的思路,从逻辑上来看乃是不清不楚的思路,但从实践中来观察却是常态。文章从头到尾都是十分严谨和学术化的叙述,但同时也带有一定程度的、比较微妙的幽默,其间的适度掌握不是一般学术论文所能做到的。

文章既有生动的案例,也有虚构的故事,合起来则是关于主题和主论点的生动表述和阐释。譬如,关于不能人事和生育的“石女”,案例显示,即便丈夫去世,她仍然能够继续作为孀妇而留存于夫家。在显贵的家族中,(凭其自身的身份地位)她能够维持其原配的地位,丈夫则会纳妾或雇用婢女来维护家庭关系。当然,另一途径是“出家”,完全处于中国家族关系网络之外。再则是被当作女子替代者的少年男子:法律将其比拟于女子,既非简单建构也非实质身体,强奸者会受到同等的处罚。

以上实例说明的是,传统中国文化拒绝西方现代对男—女、性别—身体的非此即彼、二元的逻辑化清楚划分,更倾向依据实际的,或实践逻辑中的二元互动,并不坚决要求非此即彼。有的人会认为,这些是不符合逻辑的矛盾思路;但我们认为,这是更符合实际的思路,展示的是更符合实际的中国社会和文化中的实践逻辑。

(三)景风华文

景风华的《“矜弱”的逻辑:清代儿童致毙人命案的法律谱系》一文,同样是关于中国结合道德理念与实际考量法律思维传统的说明。与西方法理简单地以某某年龄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划分线,或简单区别“理性”的成年人和“非理性”的未成年人的抽象法理建构不同,中国(特别具体地体现于乾隆皇帝所展示的立法思维)更倾向比较实质性、实用性的思维。

譬如,以1783年(乾隆四十八年)乾隆帝新订的(实用性)例条(区别于道德理念化的律条)为例,规定如果被杀儿童确实“理曲逞凶”,并比杀人儿童年长四岁以上,可以允许“上请”免死,考虑适当从宽处理。这里使用的道德理念是“矜弱”,而又实用性地采纳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标准——如果儿童年龄相差不止四岁,足可说明“恃强凌弱”。

如此的实质主义和实用道德主义思维多可见于《大清律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1949年以来的中国法律思维也与其有一定的延续性和亲和性。虽然如此,我们这里不是要简单地说明传统中国法律思维之不同于现代西方的形式化演绎逻辑思维,也不是说现代必须延续传统,而是重点说明现当代中国法律所包含的将理念和实用综合的“实践逻辑”,它不同于西方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划分。这并非简单地偏向中国的“本土主义”;更重要的是,这不仅能够综合道德理念和实用考量,更是一种能够将形式逻辑与实用二元合一,乃至于中西二元合一的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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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黄宗智/导 论

第一编西方理论与中国法律

黄宗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实意义

白德瑞 著 蒋正阳译/科层制与清代命案中的法庭真实

赖骏楠/马克斯·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思想根源

蒋正阳/韦伯理论与中国传统中的自首法律

陈志轩/中国帝制时代民事司法之谜:法律历史调查

第二编妇女、儿童与法律

白凯 著 赵刘洋译/民国时期的妇女离婚与法律

苏成捷 著 景风华译/清代法庭上的性别与身体

景风华/“矜弱”的逻辑:清代儿童致毙人命案的法律谱系

第三编劳动法律

黄宗智/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

赵刘洋/中国地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基于诉讼案件的研究

第四编社团组织与法律

赵珊/塑造与运作:天津商会解纷机制的半正式实践

第五编跨越、综合中西的研究

尤陈俊/中题西影:反思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的思维框架及其概念使用

黄宗智/中国古今的民、刑事正义体系: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