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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的孩子(图源:澎湃新闻)

老话说“虎毒不食子”,但有时候,人比虎更毒。

湖北的一位父亲,报警宣称4岁的女儿瑶瑶意外溺水身亡。然而警察随后发现诸多疑点,在审讯攻势下,他供述了杀女经过:2025年11月28日晚,他带女儿乘车前往180公里外的武汉长江边,次日凌晨强行将女儿头部摁进江水里,再把孩子抛入江中,对她最后的呼救置之不理,眼看着她落水死去。

杀死亲生骨肉,这样的人伦惨剧实在太不同寻常了。在进入司法程序后,这位姚某某的亲属申请启动司法精神鉴定,理由是他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异常,那意思是“正常人干不出这事,他是疯了”。

这在网上激起了对“精神病脱罪”的强烈质疑,他杀女时如此冷血,哪像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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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疯了吗?恐怕不是。

在对女儿下手的五个月前,他花60元给孩子买了一份“小顽童”少儿意外险,身故保额20万元。在警方的审讯中,他承认了存在杀女骗保的主观意图。

这意味着,他不仅至少提前半年谋划,而且在最终实施计划时,以带孩子探亲名义将其接走,连夜驱车至武汉长江边溺亡孩子,伪造意外落水现场、冷静报警, 等孩子遗体被打捞上岸,甚至还假意急救了一番,装作是一次意外。像这样的周密计划,可不是精神失常能解释的。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关键在于作案时能否辨认、控制自身行为,而非事后是否存在情绪障碍。从他的行为来看,他完全清楚自己在干什么。

那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自称是由于孩子有病、自己生活压力过大、夫妻感情不和,但这些都是借口,仿佛他也是情非得已,但这都不足以解释他何以能如此冷血

孩子的母亲陈女士说,女儿因患有轻微的白化病,自出生之后就让生父很反感,“多次表现出厌恶的情绪”,姚某某不止一次在微信群里直言不讳地说到“孩子出事反而欣喜”,乃至公然谈到要“消灭废物”。在审讯中,他也称“孩子是瑕疵品”。

陈女士说,女儿仅是外表与其他孩子略有差异,并没有连累父母: “女儿只是轻微白化病,仅肤色偏白、头发金黄、视力偏弱,无需吃药、无需特殊治疗,正常在幼儿园上学,活泼聪明、乖巧可爱,家庭几乎没有任何医疗负担。”在她看来,姚某某以孩子生病为由抱怨“生活压力大”,完全是推卸责任的托辞,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手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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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只是通常意义上的“冷血”,甚至也不只是某个人的心理病态,因为在这背后隐约可见的,是在我们这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观念:一个孩子只有足够好,才值得被爱,而那些有瑕疵的则死不足惜。

按照这一视角,孩子并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生命,而是满足家长自恋的工具:如果你能光宗耀祖,就是有用的、好的;如果你是累赘,那就连父母都会嫌弃你。

姚某某说孩子是“瑕疵品”,就明白无误地道出了这一物化的视角:孩子对他而言仿佛是一件瓷器,“次品”是他不喜欢也不接受的,他也看不到孩子活泼聪明、乖巧可爱这些内在的特质——说到底,他爱的不是孩子本身,而是“能让我喜欢的孩子”,也就是说,像这样自恋的父母,爱的其实是自己。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白化病这样并无大碍的疾病,对这位父亲而言如此难以容忍,因为自恋者的心理包容度极为狭小,他只能接受完全符合自己要求的孩子,而任何“瑕疵”都是不可容忍的。在他的潜意识里,孩子只是他的所有物,而“瑕疵品”是他完全不想要的。

由此才能明白姚某某所说的“生活压力大”是什么意思:那并不是指孩子生病带来的医疗负担,而是一个病孩的存在本身对他来说就是拖累和压力的来源。这才是他真正的杀女动机:只有消灭孩子的存在,他的“压力”才能消除。

即便到了这一步,他仍不忘记再利用一下孩子:当她的死可以骗保时,“无用”的孩子忽然就转变为“有用”了。从始至终,他所考虑的始终是自己的利益。如果说这是精神障碍,那这也是自恋人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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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公众无法接受这样的行为逻辑,但只要那种以家长为中心的传统文化不消除,社会就始终会存在这样的心态:父母并不爱孩子,爱的是对自己有用的孩子,至于那些没用的孩子,死了就死了,再生一个说不定还更好。

2015年7月17日,上海崇明第二人民医院一名出生才两天的男婴非正常死亡。经查发现,凶手竟是孩子的爷爷彭某!是他伙同该院妇产科副主任周某,获取氯化钾药剂后,注射婴儿致死。最终两人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

爷爷为何要杀死刚出生的孙子?因为这孩子一出生就确诊唇裂畸形(兔唇)。在事后自首时,这位残杀骨肉的祖父没有任何悔恨之意,相反,他自认这是“长痛不如短痛”,与其孩子长大后全家人受累,不如他来动手掐死在摇篮里。照他的角度来看,他仿佛倒是在“自我牺牲”:他来干脏活,以自己入狱数年,换取全家清静。也就是说,他认定一家人其实都盼望这孩子“死了干净”。

这位爷爷既未骗保,也未掩盖,还主动自首了,显得 “一人做事一人当”,以至于当时不乏有人觉得他“虽然违法,但情有可原”,然而,他的行为和那位杀女骗保的姚某某在本质上没什么两样:他们都秉持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信念,相信有瑕疵的、无用的人也就无权活着。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在我们这个社会很多,只不过绝大多数人没走到杀害孩子这一步而已。且不说每个生命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可悲的是,仅仅因为白化病、兔唇就试图对孩子生杀予夺,你都不知道该说这是冷血还是愚昧。

每次有这样的事出现,公众反应其实也很矛盾:一方面,人们普遍无法接受这样残忍的手段,当然也不相信凶手是一时发疯,而要证明他们神志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另一面,有意无意中,公众又愿意相信像这种人毕竟只是极端个案,“正常人”不这样。

如果我们只是把这看作是某个特异的社会新闻,那就很容易忘记一点:这不仅仅是个人品德的问题,它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土壤。只有那种以“有用”与否来看待人的观念消亡,这样的悲剧才会杜绝,“把人当人看”才能不再只是一句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