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错换事件因为许姚提出的“三拒绝案”被否决,再一次引发公众关注。许姚必败无疑、对方再次躺赢的论调甚嚣尘上。
一时间,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在有人看来,许姚在三拒案中再次失利,似乎意味着追真之路走到了尽头,许姚这对公然对抗家国律法的“医闹”、“法闹”,大概率走上了穷途末路,要彻底凉凉了!
其实不然!
我就喜欢看许姚那种:有人明明看不惯,却又拿他们毫无办法、无可奈何的样子!
为什么呢?因为许姚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家国律法所赋予他们的公民依法应该享受的权利!
更何况:要让每一位公民在每一次的司法实践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多年以来相关领域喊得最多、叫得最响的一句口号!就冲这一点儿,看不惯许姚所作所为的人,也拿他们毫无办法!
已经很久不看与错换案相关的判决书了!怕受刺激是一方面原因;“三常”断案的逻辑不能令人信服,心理阴影犹在,是另一方面的原因!
但今天看了昵称先生提供的部分截图,突然发现:谁说许姚这次输得一塌糊涂了?被告提出许姚没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一点儿,就被三叔否决了!
在三叔看来,许姚养了别人家的孩子28年,到现在户口还在许姚家的本本上,善始善终,许姚当然有提出主张的权利!这不就说明许姚胜了一半吗?
虽然诉求被驳回了,但是三叔同时也说了,如果不服可以上诉!而许姚方现在正在这样做!“乌云遮不住太阳!是的,遮不住的!”李律是这样说的,高尔基先生的《海燕》里,也是这样说的!
剩下的主要争议,就是在患者因手术行动不便、昏迷、丧失意识的状态下,陪护家属有没有权利代为签字的争议了。
三叔认为可以代签,我却认为:可以代签,但要看签的是啥文件,要签的是什么内容,以何种形式代签!——因为我先后做过四次手术,现在刚从院里出来,还在床上躺着,应该具有一定的发言权!
在我看来,家属可以代签的第一类医疗文件,是作为病人家属本就应该签的一些关于患者基本信息、过往病史、手术签字等等。
家属可以代签的第二类医疗文件,是本应该由患者签署的无关紧要的医疗内容,但由于患者手术、行动不便,或者医疗麻醉,或因病情恶化,患者处于昏迷、丧失意识状态等等,无法自主完成,所以就由家属代劳了,这也是家属陪护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像三拒案中属于患者需要授权的文件,陪护家属是绝对无权代签的!为什么?
目前我国生命临终关怀主要通过“生前预嘱”和“安宁疗护”(又称临终关怀、缓和医疗)两种制度协同推进,且只限深圳一地实施,并且有严苛的实施条件:
1.患者签署时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预嘱内容明确指向“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状态;
3.经公证或有两名以上无利益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不得为医护人员);
4.采用书面签名+日期或录音录像方式 。
除深圳外,在其它地方,是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实施“临终关怀”的!
这就是需要患者授权的医疗文书,不能由家属代签的根本原因!
因为,在我国,安乐死是绝对禁止的,曾有人因帮患者实施安乐死,而被以“故意杀人罪”判了7年!除了深圳在上述严苛条件下可以实施临终关怀,若在其他地方实施,毫无疑问,必定属于犯罪!
现阶段,我们讲究的是: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天职!而伟人号召则进一步强调:“救死扶伤,发扬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
需要患者授权的文件,必须是在患者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患者本人签署的,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生效!若由家属代签,那还是患者授权吗?只能是家属伪造医疗文书了!
这就像立遗嘱,必须是立嘱人在生前完成的一样。若死者已经去世了,由其他人代签的遗嘱,怎么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只能是别有用心、心怀叵测的伪造!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家属可以代签,也只能签家属自己的名字,甚至需要注明“(代签)”字样!而不是像三石代签的那样,直接签了患者的名字!说白了,这样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逃脱签字人自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在许姚发起的三拒案中,对方签署的“姚策授权文书”,符合上述种种情形吗?
所以,许姚方毫不犹豫的选择了上诉,不仅是家国律法赋予他们的权利,更是依法维权之必须!
话不多说,仅作以上提醒。打蛇要打七寸,牵牛要牵牛鼻子,有钢用到刀刃上,抓住要害不依不饶!而不是隔靴搔痒,哪里不痒去哪挠,哪壶不开提哪壶!
我就喜欢看许姚那种有人明明看不惯,却又拿他们毫无办法、无可奈何的样子!
祝许姚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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