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场“内部自查”揭开的长达数年的黑幕
2023年底,磷肥巨头司尔特(002538)管理层在一次日常内部自查中,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部分管理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巨额财产。更令人意外的是,当公司多次约谈相关人员时,他们不仅拒不配合,反而相继辞职。
2024年1月17日,司尔特正式向宁国市公安局报案。次日,公司发布公告,将这一事件公之于众。
这场由公司主动发起的“内部反腐”,最终揭开了一个涉及职务侵占、财务造假、虚开发票、骗取补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复合型犯罪网络。而站在这个犯罪网络顶端的,正是司尔特曾经的掌舵人——金国清、金政辉父子。
2025年9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26年3月,安徽证监局拟对司尔特及相关责任人开出1860万元罚单,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司特”。
我是王科栋,一名长期专注于证券金融领域刑事辩护的律师,尤其在职务侵占、财务造假、违规披露、单位犯罪等复合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今天,我想结合刚刚曝光的司尔特案——这起涉及职务侵占、虚开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财务造假“四罪交织”的典型案件,从刑事律师的专业视角,为大家深度拆解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追责路径,以及它对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所释放的强烈警示信号。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并非单一的财务造假案,而是一个“嵌套式”的复合型犯罪网络:从虚假采购套取资金,到虚假销售虚增利润,再到骗取政府补贴充实“小金库”,最终演变为职务侵占。而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刑事侦查揭开黑幕时,行政追责同步启动——1860万元的巨额罚单、证券市场禁入、股票被ST,形成了“刑事+行政”的双重打击。作为长期处理此类行刑交叉案件的律师,我认为司尔特案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揭示了“内控失控”的灾难性后果,更在于它为所有上市公司实控人划出了一条清晰的底线:当您以为的“公司经营”演变为“个人侵占”,当您以为的“财务处理”演变为“刑事犯罪”,您将面临的,是刑责与行责并行的“立体追责”。
一、案件还原:一个长达数年的“小金库”运作
(一)核心人物:金氏父子的权力版图
司尔特本是家族企业。2011年上市之初,金国清不仅担任董事长,还是司尔特控股股东宁国农资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金国清的儿子金政辉加入司尔特,担任董事及总经理。
2016年12月,司尔特控股股东变更为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实控人变更为袁启宏。但金国清仍然担任公司董事长,金政辉仍然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直到2022年初才先后离职。
正是在金氏父子掌权的最后几年,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悄然发生。
(二)犯罪手法:三层嵌套的“资金套取”模式
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金国清等人设计了一套精巧的“资金套取”模式:
第一层:虚构尿素采购,套取资金
金国清安排他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与多家农资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尿素合同。这些公司同时将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司尔特,使公司在账面上形成“采购支出”。
第二层:虚构有机肥销售,回流部分资金
套取的资金中,一部分通过虚构有机肥销售的方式回流公司,形成虚假的营业收入。另一部分则被转入金国清私设的“小金库”。
第三层:骗取政府补贴,扩大“小金库”
通过制造销售有机肥的虚假流水,金国清等人还骗取政府补贴,进一步充实“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三)虚假工程建设:另一种“体外循环”
除了上述模式,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还通过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套取资金:
2021年,贵州路发与陕西某建设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
贵州路发还与浙江、温州、福建等地的多家公司签订虚假工程建设合同,但这些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工程服务。
这些虚假工程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2021年虚增利润,2023年虚减利润。
二、刑事罪名拆解:职务侵占、虚开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一)职务侵占罪:核心罪名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尔特案中的行为:金国清等人通过虚构交易套取的资金,部分被转入私设的“小金库”,部分被个人侵占。检察机关认定,这些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司尔特案中的特殊认定:在虚构尿素采购的过程中,司尔特接受了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司尔特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司尔特不起诉。
这一认定,依据的是刑法第205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可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起诉的是公司(单位),不代表个人免责。金国清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介机构人员的涉案
在司尔特案中,不仅公司内部人员涉案,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人员也被卷入。据媒体报道,国元证券保代孙彬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尔特案中的关联:孙彬曾担任司尔特2015年定向增发和2019年可转债发行的保荐人。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或与2019年的可转债项目相关。
这是2025年内首例保代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例,标志着证券中介机构人员的刑事风险正在从“行政问责”向“刑事追责”演进。
三、行政追责与刑事追责的并行:1860万元罚单的背后
(一)行政处罚:虚假记载的认定
经安徽证监局查明,司尔特的虚假记载主要分为两部分:
虚假工程建设 虚增利润4580.4万元 虚减利润1734.85万元
虚假尿素采购/有机肥销售 虚减利润945.73万元
合计影响 虚增利润3634.67万元 虚减利润1734.85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6.76% 10.35%
安徽证监局拟作出的处罚如下:
- 对司尔特:责令改正,警告,罚款600万元;
- 对金国清(时任董事长):警告,罚款300万元,5年证券市场禁入;
- 对金政辉(时任总经理):警告,罚款300万元,5年证券市场禁入;
- 对方君(时任副总经理):警告,罚款200万元;
- 对文继兵、黄席利:警告,罚款150万元;
- 对马磊、姚静:警告,罚款80万元。
累计罚款金额:1860万元。
(二)刑行交叉:同一行为,双重后果
司尔特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完整呈现了“刑事追责+行政处罚”的并行模式:
职务侵占、虚开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由证监会调查、行政处罚,追究行政责任。
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刑事与行政责任。刑事程序的不起诉决定,不等于行政程序的豁免。
(三)内控缺陷:资金占用的“历史欠账”
除了虚假记载,安徽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还揭示了司尔特严重的内部控制缺陷:
募集资金违规使用:2016年至2019年,司尔特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合计1.15亿元,造成损失3301.46万元,导致宁国农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680.63万元;
关联方资金占用:司尔特子公司以托管名义向关联方提供借款,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亿元,目前仍有3200万元未归还。
这些“历史欠账”,虽未直接计入刑事犯罪事实,但足以说明公司治理的深层缺陷——而正是这些缺陷,为职务侵占和财务造假提供了土壤。
四、司尔特案的刑事责任全景图
责任主体 涉嫌罪名 案件状态 可能后果
金国清 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个人) 移送审查起诉 有期徒刑+罚金
金政辉 职务侵占罪 移送审查起诉 有期徒刑+罚金
方君、文继兵等 职务侵占罪 移送审查起诉 有期徒刑+罚金
孙彬(保代)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移送审查起诉 有期徒刑+罚金+从业限制
司尔特(单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 不起诉(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无刑事责任,但面临行政处罚
五、对实控人的三点警示
(一)“小金库”是刑事风险的“定时炸弹”
金国清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是整起案件的源头。这个“小金库”不仅用于侵占公司资金,还用于虚构交易、骗取补贴、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警示:任何形式的“账外资金”,都是刑事风险的“定时炸弹”。它既是职务侵占的“资金池”,也是财务造假的“调节器”,更是内控失效的“照妖镜”。一旦引爆,牵连的不仅是操作者,还有批准者、受益者。
(二)单位不起诉≠个人免责
司尔特因“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被不起诉,但这不意味着金国清等人可以免责。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决定了:单位可以因特定原因免于追责,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不要以为“公司没事,我就没事”。单位犯罪的追责逻辑是“单位+个人”的并行模式。单位的从宽处理,不必然传导至个人。
(三)中介机构的刑事风险正在升级
孙彬作为保代被移送审查起诉,是2025年首例。这一信号值得高度关注:中介机构人员不再是“看门人”的角色,而可能成为“共犯”的角色。
警示:上市公司实控人不仅要管好自己、管好下属,还要警惕与中介机构的“利益绑定”。任何试图通过中介机构“包装”财务、“规避”监管的行为,都可能将中介人员拖入刑事风险,而您作为指使者,同样难以免责。
【团队视角】司尔特案的复合型辩护与防控
司尔特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复合性”——职务侵占+财务造假+虚开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多个罪名交织,刑事与行政并行。
我们团队在处理此类复合型案件时,核心工作包括:
罪名界分:准确区分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虚开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认定;
责任切割:在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之间建立清晰的边界,防止个人责任被“单位行为”无限扩大;
刑行衔接应对:预判刑事程序的结果对行政程序的影响,在刑事阶段就为后续的行政处罚争取有利基础;
内控修复:协助客户在案发后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争取合规整改的从宽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司尔特案的最大教训,不是“犯罪手法多么隐蔽”,而是“内控漏洞多么致命”。金国清等人之所以能够长期侵占公司资金、虚构交易,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的严重缺陷——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缺乏独立的风险防控、缺乏对权力的制衡。
对于每一位实控人而言,最好的风险防控,不是案发后的精妙辩护,而是案发前的制度构建。当公司建立起“权力分立、流程留痕、独立审计、动态监控”的内控体系时,才能真正守住公司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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