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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主张被驳回案例
公婆出资购房,能否仅凭出资事实就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当公婆主张借名买房并要求返还购房款时,法院如何认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主张被驳回案例,涉及父母与子女关系、限价商品房、口头协议、出资证明等多个要素。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将深度剖析本案的裁判逻辑,揭示在借名买房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口头协议的风险。
一、 案情回顾:公婆主张借名买房证据不足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刘静作为被告成功应对了公婆的借名买房主张。
原告张建国、王秀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伟系二人之子,被告刘静与被告张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3月8日登记结婚。现被告刘静与被告张伟之间的离婚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2017年1月7日,被告张伟、刘静(买受人)与甲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被告张伟、刘静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为929625元。后被告张伟、刘静与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首付款变更为559625元,商业银行贷款变更为37万元,补充协议签订之日支付房款差额3万元。
2017年9月19日,被告张伟、刘静与乙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贷款37万元。上述房屋于2020年4月21日登记至被告刘静、张伟名下,登记地址为一号房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18年6月4日一号房屋交付,房屋交付后一直对外出租。
原告张建国、王秀英主张,王秀英分三次向张伟转账用于支付一号房屋首付款,包括2017年1月2日5万元、2017年1月6日转账50万元、2017年9月8日转账3万元,后张伟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559625元。被告刘静、张伟认可房屋首付款系原告张建国、王秀英出资。
原告张建国、王秀英主张,王秀英分三次向张伟转账用于提前偿还贷款,包括2017年10月18日5万元、4万元及2017年10月20日2700元,且每月向张伟名下还贷账户转账用于还贷。被告刘静、张伟对此予以认可。
原告张建国、王秀英主张,二人与被告刘静、张伟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刘静说没有能力支付房款,二人不想浪费购房指标,又不具备购买限价房的资格,所以借用刘静、张伟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双方就借名买房达成了口头协议,房款均系二人支付,张伟名下的还贷账户进账只有王秀英的转账,每月用于支付贷款,未与刘静、张伟财产形成混同,且购房合同、发票、收据、缴费清单、房屋所有权证等与房屋有关的材料原件均系王秀英保管和持有,房屋交付后王秀英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以王秀英名义对外出租。
被告张伟对上述主张予以认可。被告刘静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购房之前原告张建国、王秀英曾表示"你们去买房吧,你们出不起,我们帮你们出,什么时候我们出不起了,你们再自己出",因此二人对于房屋的出资系对刘静、张伟的赠与;房屋及相关材料确由王秀英控制,系因其与张伟婚后一直居住在原告张建国、王秀英的房屋中,将一号房屋交给王秀英管理也很正常;贷款账户中还有至少1笔系张伟存入的款项,3笔用于购买意外健康保险,2笔是意外健康险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仅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混同。
原告张建国、王秀英表示,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被告张伟予以认可。被告刘静表示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二、 争议焦点:借名买房关系如何认定?口头协议的证明力如何?
本案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
借名买房关系如何认定? 原告张建国、王秀英与被告刘静、张伟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口头协议的证明力如何? 口头借名买房协议能否被法院认可?
出资事实能否证明借名买房关系? 仅有出资事实能否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限价商品房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建国、王秀英虽主张就一号房屋与被告刘静、张伟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成立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由二人借用刘静、张伟名义购买房屋,但对于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的情况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被告刘静对此不予认可。
虽然双方均认可房屋首付款及贷款系王秀英出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材料原件也由王秀英持有,但被告刘静表示王秀英的出资系对其与张伟的赠与,且还贷账户中另有其与张伟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已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之间的近亲属关系、姻亲关系,该种出资及房屋相关材料的持有情况亦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就一号房屋成立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故在法院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张建国、王秀英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及要求被告刘静、张伟返还购房款、利息、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及赔偿家具家电残值等请求,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建国、王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 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对处理类似的借名买房纠纷,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1. 口头协议的风险
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达成了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提醒当事人,借名买房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出资事实的局限性
本案中,虽然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法院认为仅有出资事实无法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这说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出资事实只是证据之一,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3. 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中,被告刘静通过提供充分证据,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借名买房主张。这说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4. 近亲属关系的特殊性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双方之间的近亲属关系、姻亲关系,认为出资及房屋相关材料的持有情况无法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这说明,在近亲属之间的借名买房纠纷中,法院会更加谨慎。
5. 限价商品房的特殊性
本案涉及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具有保障性质,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提醒当事人,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存在法律风险。
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借名买房纠纷,请务必注意:
签订书面协议:在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留所有证据:保留好与借名买房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书面协议、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
避免口头协议:借名买房涉及重大财产权益,避免仅凭口头协议进行。
了解政策限制: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存在法律风险,需谨慎对待。
寻求专业支持:借名买房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等多部法律规定,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进行精准的诉讼策略规划。
本案的成功判决,不仅维护了被告刘静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复杂借名买房纠纷时,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和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对于每一位遭遇类似困境的当事人而言,相信法律、依靠专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本文由房产律师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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