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这样的良民百姓,没想到半百之年会有飞来横祸,更没想到打官司会打到毁三观。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损失两百多万元。王XX在2023年曾经打过一次官司,因此于XX阻挠,白花了几万元律师费诉讼,一分钱都追不回来。我气愤不过,辞职跟这事,竟然发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资款中,其中有差不多四十万元被直接从柜员机取走,下落不明。不用说,这些资金被于X侵占了,否则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谁会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把现金取出来。我让王XX报案,警方传于XX随便询问一下,让王XX自行去起诉。

于XX不承认取款谎称不知道案涉资金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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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认取款谎称不知道案涉资金下落

(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泰和泰律所的陈长奋、陈莹全权代理。陈长奋不承认于XX从柜员机取款,故意撒谎说发生取款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公司的银行卡和U盾寄给王XX了,于XX不知道这些资金下落。为什么说陈大律师是故意撒谎呢?因为2023年他们就代理过于XX的案子,明知道于XX提供的关键信息不实,还在庭上帮忙陈述。不过,陈大律师以为死无对证的谎言,却被我看出破绽来。我指出有于XX涉案时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他手上,于XX没法回应质疑,核实笔录时陈长奋把于XX否认取款的笔录改成“于XX说记不清楚”。庭后第三天,于XX提交书面答复承认取款,谎称那些现金是王XX安排他取用于合伙的,但没提供任何证据。我提供证据和书面答复进行反驳。

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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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

按理说,接下法官就应该要求于XX提供取出案涉资金用于合伙的证据,并且要求他解释为什么在庭上撒谎不承认取款。然而,一审判决很快出来,结果让我大跌眼镜,竟然无视于XX已经承认取款只是谎称用于合伙,认定事实竟然是“于XX不承认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取现金。”我找法官判后答疑,她说来说去就是你不服就申请打二审吧。没办法,只得申请打二审

帮于XX圆谎的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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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于XX圆谎的一审判决书

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仅询问不开庭,我申请调来于XX在公安的笔录,证明于XX一审中的庭后答复还是胡说八道。庭上不让我仔细看公安笔录,也不允许拍照。但我匆匆看一眼,已经明显发现于XX在公安笔录和一审庭后答复明显有不一致。因为实在太害怕二审判决书还是像一审判决书那样罔顾事实睁眼说瞎话,我特意书面申请,恳请法官无论怎样判决,在判决书里请依法记录于XX一再对涉案资金去向改口的经过,而不是对争议事实进行裁剪、歪曲。

二审判决书也是很快就出来,对涉案资金的用途竟然认可于XX在公安笔录中的陈述,说:“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对大部分的支取款项做出解释也符合一定的常理,于瑞明从企业账户提取现金的行为具有执行合伙业务的表象。”然而,于XX都知道他在公安的笔录经不起质疑,在才庭审时改口,竟然被二审判决书采信。当然,为了自圆其说,判决书上决不会把于XX一审开始不承认取款,经质疑没法回应才庭后承认这一经过写上。尽管判决书对案涉资金用途采信于XX在公安的笔录,但是庭上却不让我看清楚公安笔录内容,判决书上对每一笔资金的具体用途也没有列出来,笼统认可这个笔录。糊里糊涂,几十万就这样没了。

不惜违背常识帮于XX圆谎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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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违背常识帮于XX圆谎的二审判决书

甚至为了帮于XX圆谎,判决书竟然说“从小商户处购置二手物品,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这也太违背常识了。我如果到小卖部买一瓶水,“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我就必须取出现金来支付不能使用电子支付?我真怀疑作出这判决书的法官不是中国人甚至不是地球人。甚至为了把这案子打成铁案,二审判决书把于XX应该提供他取出现金用途证据的举证任务错误分配给王XX,说“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即使如此,一审认定核心事实是“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二审认定核实事实是“于XX提取现金,但是对现金用途有争议”,一审二审认定的核实事实是相悖的,说明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然而,法官怎么会错呢?即使有错,也是草民的错而不是法官的错。因此,二审判决书还可以大大方方地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我说认定事实清楚就是清楚,你说逻辑不通是你的事。

二审判决书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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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二审是终审,虽然如果觉得判得不对,还可以申请再审进行救济。然而,申请再审成功的难度,不亚于唐僧取西天取经经历的九九八十一难。我对申请再审,但是对成功已经不抱多少希望了。但是,我希望把这案子公诸于众,让大家评评理。

评理的前提是在判决书中不能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剪歪曲。比如一审判决书中说“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没问题。但是,在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必须把于XX开始不承认提取现金,因为经不住质疑,庭后承认提取现金记录在案。在记述了这样的争论之后,法官如果硬要做个昏官说“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我也认了。又如二审判决书对于XX提取现金的用途认可于XX在公安笔录中的陈述,也没问题。但是,判决书中除了把于XX先不承认提取现金,庭后才承认提取现金的过程说清楚外,还要说在法庭上不让我仔细看笔录,也不让拍照,更不让我对公安笔录进行质证,就认可了于XX在公安笔录中的陈述。如果像现在这样,判决书为了显得合理一点,故意不说庭审的经过,那可不行。

法官认为“从小商户处购置二手物品,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也没问题,但是我要看一下这法官是不是认可自己的推论,他和不愿意开票也没法开票的小商户比如小卖部打交道,是不是就使用现金不能用电子支付的。如果在现实中他不是这样的,就属于口是心非,属于别用用心进行裁判了。

总之,这个案件,只要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经过裁剪,无论判我输赢,我都要全中国到处叫嚷:看,我这个案子真相是这样的,这个法官是这样判的,让大家评一评理。如果大家觉得我没理,那就算了。如果大家觉得我有理,我就要让天下人都知道世上有这样判案的法官,无论是好官还是昏官。如果承办法官不在乎世人认定他是昏官,我也不在乎败家婆娘这次造成的损失了。

然而,如果像现在这样,这案子一审二审都是通过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剪歪曲才能让判决书内容勉强自洽,我就要把真相还原回来,再让大家评评理。这样,才能让那些篡改事实、敢判不敢认的法官露出原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