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我女儿的班主任,我以为他德高望重,没想到他竟做出这么下作的事。”周海(化名)气愤道。

家长报案——

班主任带高一女生去宾馆

请假条显示“因生病请假一天”

1991年出生的周海是河南省光山县人,2010年,他的女儿周雨(化名)出生。在他眼里,女儿虽然平日有些内向,成绩也一般,但很乖巧、听话。

2025年9月,15岁的周雨考入光山县某高中。周海说,家里距离学校约10公里,女儿上高中后便住校学习,每两周回家一次,“有时周末会在学校补课。”

11月8日,周六,周海让亲戚帮忙接周雨回家。上午10时许,他接到亲戚的电话,对方称女儿没在学校,“我回家后问女儿怎么离开学校了,女儿说是班主任刘某带她出去宾馆开房了。”

根据盖着所在学校印章的《请假条》显示,因生病请假一天,从11月7日至11月8日,学生周雨。班主任签名“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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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意识到事情不对,立即带着刚回家的女儿前去宾馆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

11月9日,辖区派出所出具《报案回执》,称已收到周海关于女儿遭强制猥亵的报案。

女孩回忆——

与同学闹矛盾后,班主任找她谈话

“我以为是给我住的地方,他自己回家”

周海说,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女儿称,11月6日,同班一名同学向班主任刘某告她在班里说其坏话。下午5时,刘某在向她了解情况时,说她很可爱、很漂亮,然后带她去办公室询问家庭情况等,“他让我今后把他当成自己人。”

周雨表示,11月7日,刘某给了她一张假条,并表示要带她出去吃饭,“我以为老师想让我做班里的情报员。”当天下午3时,刘某给她200元,让买东西吃,然后就带她去附近一家牛排店吃饭,期间刘某多次摸她的手、腿。

周雨说,随后,刘某称要在宾馆开一间房,虽然意识到不对劲,但因她是私自离校,便跟着刘某。到宾馆房间后,刘某拉上窗帘锁上房门后,想抱住她,“我躲开,说你有孩子和老婆,你对得起他们吗?他说,没事没事。”刘某又将她压在床上,她拒绝,刘某遂离开。

周雨说,“我以为他是想带我吃个饭,开房给我一个住宿的地方,他自己回家。拒绝他后,他让我不要给家长说他带我开宾馆的事。”

行拘10日——

涉事老师事发前曾去过计生用品柜台

宾馆有住宿客人曾听到女孩哭声

2026年4月14日,记者联系到涉事班主任刘某,对方立即挂断电话。

根据2025年11月19日刘某在警方做的笔录显示,刘某54岁。其称,事发当天,同事电话联系他,称周雨与班里同学打架了,他便前往学校,带周雨去吃饭,给周雨在宾馆开了一间房。

记者注意到,笔录中提及,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事发当天,刘某曾于11月7日下午2时前往一家药店,在计生用品柜台前停留。对此,刘某称,是因为他没用过,比较好奇。

警方的案件现场访问记录表显示,警方对宾馆一名住宿客人进行询问,对方称,11月7日下午6时20分左右,其下楼拿东西后回房间,听到对面房间有小女孩哭的声音,当时其没有在意,便回房了。

11月19日,光山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某对周雨实施了猥亵,其违法行为严重,决定以猥亵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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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伤害——

“女儿自言自语,说信任的老师却那样对她”

“转学后在校突然服药轻生,好在同学及时发现”

“这件事对我女儿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周海说。

医院2025年12月18日出具的《心理健康临床症状自评量表》显示,周雨存在重度抑郁症状、中度焦虑症状、中度敌对症状、重度恐怖症状、重度偏执症状、中度精神病性症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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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回忆,虽然去年12月下旬孩子已经转学,但这件事对她伤害很大,“事发后,女儿特别怕一个人独处,经常自言自语,说自己那么相信老师,为什么老师要这样对待她。她沉默寡言,平常莫名其妙就哭了。”

2026年1月28日,周雨因情绪低落,服用过量阿莫西林,导致药物中毒,被家人送医院洗胃治疗。周海说:“当时是晚上,孩子在学校突然喝药了,幸好同学发现及时,老师通知我们后,及时送医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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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维权——

家长认为处罚过轻,希望追究老师刑事责任

县教体局:涉事教师已降级,调离教学一线

“行政拘留10日太轻了,作为班主任应该为人师表,却做出如此下作的事,我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海说,11月中旬,他向光山县教体局进行了投诉,但始终没有获得正式回复,“他们口头通知我,说刘某被降级了。”

周海说,由于警方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他便委托律师,希望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截至2026年4月14日,法院未回应。

录音显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刑事案件的涉案材料应由警方移交检察院,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

4月14日,记者尝试联系涉事学校校长沈某,无果。

同日,光山县教体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对涉事老师刘某降级处理,调离教学一线,“他现在在原高中做后勤工作,已经降到最低等级了。”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处理结果是依法依规作出的,不存在包庇。关于家长若不满意该如何申诉,对方未明确回应。

律师说法——

虽处以行政拘留,但仍可能转为刑事案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15岁女孩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教师作为负有教育照护职责的人员,利用班主任身份,以请假条为由将其单独带出学校、带到宾馆,拉窗帘、锁门、试图抱压在床上并多次触摸其手腿等行为,如果证据能证明存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强制因素,或者利用了教师的职务优势和孤立环境,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发布的《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侵害未成年人要从严从重处理,利用教师身份实施侵害、造成被害人心理伤害等情形,都属于应当从重的情节。

目前警方以行政拘留10日作出处理,但家属认为处罚过轻,这类案件中,公安有时会认为证据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如果后续出现新证据,比如宾馆住户听到的哭声、嫌疑人购买计生用品的行为、女孩的陈述以及心理伤害情况等,能够进一步证明行为的强制性和恶劣程度,当事人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公安机关可以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进行立案监督,进而转为刑事案件。

心理伤害鉴定可能成为需补充的重要证据

胡磊表示,本案中,对受害人的心理伤害鉴定很有必要。该鉴定虽然不是转刑事的唯一依据,但可以作为重要证据,支持认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恶劣情节”。

15岁女孩事后出现重度抑郁、中度焦虑、严重恐怖症状、害怕独处、自言自语、莫名哭泣,甚至转学后出现服药轻生行为(服用过量阿莫西林),医院已经出具了心理症状自评量表。这些表现属于典型的心理创伤。根据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猥亵未成年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包括心理伤害导致自残、自杀倾向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加重情节。虽然15岁不属于幼童,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原则同样适用,严重心理损害可以作为认定恶劣情节的重要参考。

心理鉴定结果能够补强证据链,帮助判断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违背意志的程度,从而为刑事立案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家属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正式的心理损害评估,把鉴定意见作为材料提交给公安和检察院,同时要求公安补充调查心理伤害的相关事实。

家属可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方面维权

胡磊说,家属已经报案并拿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在可以从刑事、民事和行政纪律几个方面同步推进维权。

刑事方面,可以向光山县公安局或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要求将案件转为刑事处理或补充侦查;同时向光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负有监督职责。如果公安坚持不立案,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刑事自诉。

民事方面,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嫌疑人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误学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存在管理失职,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上支持力度通常比较大,还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行政纪律追责方面,教体局虽然已经对嫌疑人降级调离一线,但家属仍可以向县教体局、上级教育部门或者纪委监委提交书面材料,要求进一步处理,包括吊销教师资格、开除公职,甚至终身禁止从事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对教师侵害学生都有明确从严处理的规定。

另外,可以联系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和心理干预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是法律优先原则,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家属依法持续跟进是完全有依据的,最终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还是看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但家属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对待。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动静贵州

编辑:袁菀艺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